| 
 新書推薦:
 
  《 
			动物结构与造型图谱 骨骼×肌肉×立体造型×生活百态
			》
 售價:HK$ 
			98.8
 
  《 
			救命有术
			》
 售價:HK$ 
			74.8
 
  《 
			中国历代图书总目·哲学卷(全20册)
			》
 售價:HK$ 
			2200.0
 
  《 
			RNA时代(诺奖得主解密RNA分子如何创造生命的新奇迹)
			》
 售價:HK$ 
			86.9
 
  《 
			无论在哪儿都是生活(中国好书奖、老舍散文奖、冰心散文奖、人民文学奖特别奖得主肖复兴新作)
			》
 售價:HK$ 
			52.8
 
  《 
			隋唐与东亚
			》
 售價:HK$ 
			63.8
 
  《 
			理解集(1930-1954)(阿伦特作品集)
			》
 售價:HK$ 
			118.8
 
  《 
			智慧储能革命 揭示储能行业的技术路线与底层逻辑 洞见能源革命的未来图景
			》
 售價:HK$ 
			86.9
 
 
 | 
         
          | 內容簡介: |   
          |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讲到法律史本身的问题,这是一部史的研究,无疑将溯及法律的发展过程,并注意法律的变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第二个目的即在于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各朝的法律不同,法典体制和内容、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刑罚以及各种罪名的处分都有所不同。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问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在各章、节不同题目下加以讨论,以便进行比较,法律在历史上有无重大变化,也就不难判断了。
 |  
         
          | 關於作者: |   
          | 瞿同祖(1910-2008),长沙人。1936年毕业于燕京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1945年赴美国,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研究员。后去加拿大,任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1965年回国,历任湖南省文史研究馆馆员、政协湖南省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1980年出席第二十七届欧洲汉学会议。1985年,以高级学者名义访问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华盛顿大学,阐述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律发展的关系。著有《中国封建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 |  
         
          | 目錄: |   
          | 章 家族 节 家族范围
 第二节 父权
 第三节 刑法与家族主义
 一 亲属间的侵犯
 杀伤罪
 奸非罪
 窃盗罪
 二 容隐
 三 代刑
 四 缓刑免刑
 第四节 亲属复仇
 第五节 行政法与家族主义
 
 第二章 婚姻
 节 婚姻的意义
 第二节 婚姻的禁忌
 一 族内婚
 二 姻亲
 三 娶亲属妻妾
 第三节 婚姻的缔结
 第四节 妻的地位
 第五节 夫家
 第六节 婚姻的解除
 一 七出
 二 义绝
 三 协离
 第七节 妾
 
 第三章 阶级
 节 生活方式
 饮食
 衣饰
 房舍
 舆马
 第二节 婚姻
 一 阶级内婚
 二 婚姻仪式的阶级性
 第三节 丧葬
 第四节 祭祀
 
 第四章 阶级(续)
 节 贵族的法律
 第二节 法律特权
 一 贵族及官吏
 二 贵族及官吏的家属
 第三节 良贱间的不平等
 一 良贱
 ……
 
 第五章 巫术与宗教
 第六章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附录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瞿同祖先生学术年表
 社会史视野中的法律——瞿同祖访谈
 瞿同祖谈治学之道
 |  
         
          | 內容試閱: |   
          | 更重要的,我们从中也可看出父母在这方面的决定权,剥夺自由与否的决定,执行一部分以后,免除其罪刑与否,全取决于他们的意志,法律只为他们定一范围及具体的办法,并代为执行而已,不啻为受委托的决定机构。从形式上来看,判决的是法司,从实质上来看,决定的还是向法司委托的父母,法律上早已承认他们的亲权。他们褫夺子孙的自由的合法权力,严格言之,实不自请求发遣之时始;同样地,他们免除原刑的权力亦不自请求释放之时始。 从清代遗留下来的案牍中,我们可以看出父母呈送触犯之案多系情节较轻者,大抵系因不服管束或出言顶撞一类情事。有一人因平日懒惰游荡不听母洲,被呈送发遣。有一人酗酒滋事,屡训不悛,由直隶发配广西。有时则为供养有缺,有一人自家逃走,二年不回,不顾其父养赡,经呈送极边烟瘴充军。许多则起因于偷窃财物,有一人偷卖伊父膳觳,被父查知,出言触犯,由四川发配广东。有一人因性好游荡浪费,图窃父银使用,又一人因赌博输钱,欲当母衣服偿欠。有时再度呈送发遣也并非了不得的大恶,有一人嗜酒游荡,经父呈送发遣,在配思亲情切逃回被获,适逢恩沼查询,犯亲情愿领回,枷责释放,嗣后该人又在外饮醉,其父气忿,复呈送发遣,依例枷号两月,仍发极边充军,永不准释回。可以说都是属于违犯教令一类的。很清楚地若是有干犯殴詈的重大罪名,早已罪犯死刑,岂止发遣?条例上说得明白:“凡呈告触犯之案,除子孙实犯殴詈,罪干重辟,及仅止违犯教令者,仍各依律例分别办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孙恳求发遣,及屡违犯触犯者,即将被呈之子孙实发烟瘴地方充军。”故道光谕旨中有云:“子于父母如有干犯重情,早经依律治罪,其偶违教令,经父母一时之怒送官监禁者,情节本属稍差。”
 于此我们不应忽略一重要点,子孙违犯教令或供养有缺,依照本律不过杖一百,可是犯了同样的过失,被父母呈送便发遣边地,终身不得自由了。这事说明了处分的伸缩自由完全操纵在父母的手里。像刑部《说帖》所说的:“子孙一有触犯经祖父母父母呈送者,如恳求发遣,即应照实际之例拟军;如不欲发遣,止应照违犯之律拟杖。”法律机构代父母执行惩戒权,处刑的轻重完全是遵父母的意志的,这和刘宋时代父母告子不孝,欲杀者皆许之,是同一道理。
 呈控子孙忤逆不孝,司法机构是不会拒不受理的,同时,也不要求呈控人提供证据。法律上明文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汛”。“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惩戒权本是的,伦理告诉我们,子当“有顺无违”,这不是“是非”的问题,而是“伦常”的问题。在父母责骂时而和父母分辩讲理,甚至顶撞不服,在孝的伦理之下,实是不可想像的事。父母将儿子告到官里,官府怀疑到父母所陈述的理由是否充足,或是追问子女究竟是否忤逆不孝,也是不可想象的事。如果法官追问谁是谁非,便等于承认父母的不是,而否认父权的性了。
 “是非”,毋宁说是系于身分的。我错了,因为我是他的儿女。他的话和行为是对的,因为他是我的父亲。
 其次,让我们来讨论财产权。
 《礼记》曾屡次提到父母在不有私财的话,禁止子孙私有财产在礼法上可以说是一贯的要求。法律上为了防止子孙私自动用及处分家财,于是立下明确的规定。历代法律对于同居卑幼不得家长的许可而私自擅用家财,皆有刑事处分,按照所动用的价值而决定身体刑的轻重,少则笞一十二十,多则杖至一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