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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大学问·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与社会

書城自編碼: 410392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歷史中國史
作者: 郭松义
國際書號(ISBN): 9787559879059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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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一部社会史、性别史与家庭婚姻史相结合的典范之作。清史专家定宜庄、阿风、邱源媛诚意推荐。从婚姻关系窥见礼法交织下的社会史,透视清代社会的伦理秩序、性别权力与现实生活。
2.全方位探索清代的婚姻关系,填补清代婚姻史研究的空白。本书全面且系统地研究了清代婚姻关系中的地域圈、社会圈、婚龄、童养媳、入赘婚、节烈妇女等问题,论述了清代全国各地婚姻状况的差异、特点以及道德规范,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研究空白。
3.通过大量案例还原清代婚姻生活的真实面貌,可读性强。在档案、方志等稀有文献的基础上,作者通过大量的案例展现了清代婚姻的现实图景,如清代著名学者翁叔元,因家贫不能给准备出嫁的女儿办妆奁而心急如焚;大学问家钱大昕因无钱娶亲,只能赘于妻家;左宗棠20岁时也因家贫入赘等,作者对清代婚姻关系中的男子入赘、婚嫁彩礼、夫妻关系等情况进行了翔实的描述。
4.关注下层民众的婚姻困境,展现了清代婚姻关系的多样性、差异性。作者不仅对清代的贵族、士绅阶层进行考察,对底层群体的婚姻也给予了深刻的关注和研究:如有些边远经济落后的社会底层为求得生存而“拉帮套”、贫穷男子膝下无子而“典妻”生子、广州“金兰会”组织女子拒
內容簡介:
本书是一部全方位探索清代婚姻关系的史学力作。书中对清代婚姻中的地域圈、社会圈、童养媳、入赘婚、寡妇再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同时,作者借助跨学科视角,综合利用方志、契约文书、族谱、文人笔记等文献,以大量鲜活案例,对男子入赘、婚嫁彩礼、贫困离婚、贱民婚姻禁忌等情况进行了翔实的描述,还原清代婚姻生活的真实面貌,重塑我们对传统伦理与日常生活关系的理解。透过清代的婚姻关系,全书揭示了清代法律、伦理道德、现实生活与人情交织共融、错综复杂的社会面向,为了解中国传统婚姻文化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關於作者:
郭松义,1935年生,浙江上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清史、经济史、社会史,曾就清代的人口问题,清代农业、商业、婚姻家庭,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问题做过重点研究。出版有《中国妇女通史·清代卷》《清代民间婚书研究》等著作20余部(含合著),发表论文百余篇。
目錄
绪 论
第一章 婚姻社会圈( 上)
第一节 择偶的等级和界限
第二节 嫁娶必论门户的习俗
第三节 表亲婚和士绅中的世婚制
第四节 从族谱资料考察婚姻的社会圈
第二章 婚姻社会圈( 下)
第一节 结婚论财之风的滥觞
第二节 婚嫁和溺婴
第三章 婚姻地域圈
第一节 几组不同资料的统计分析
第二节 家庭生活面与通婚地域的关系
第三节 人口流动和婚姻地域圈
第四章 婚 龄
第一节 男女婚嫁各有其时
第二节 聘定以及聘与婚的时序间隔
第三节 从数字抽样看婚龄
第四节 大量早婚者的存在
第五节 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和不同阶级的婚龄差别
第六节 夫妻年龄差
第七节 幼男娶长妇的习俗
第八节 “婚嫁愆期”辨析
第五章 童养媳
第一节 童养媳婚姻的普遍性
第二节 领养原因和领养形式
第三节 童养媳的领养年龄和婚龄、婚仪
第四节 养媳在童养期间的身份和地位
第五节 从55宗案例看童养媳婚姻的婚姻质量
第六节 关于童养婿
第六章 男子入赘
第一节 入赘的原因
第二节 赘婿的身份和地位
第七章 妾
第一节 妾的来源和社会地位
第二节 纳妾的理由
第三节 纳妾与财势
第四节 妾的地位的改变和妾生子女的身份
第八章 节妇、烈女和贞女
第一节 清朝政府的贞节表彰制度
第二节 旌表人数的迅速增长
第三节 备受压抑的寡妇生活
第四节 贞女
第九章 寡妇再嫁
第一节 寡妇再嫁的动因及其他
第二节 寡妇转房
第三节 妇女再嫁与地区、门第之间的关系
第十章 出妻、卖妻、典妻与妇女的拒嫁和弃夫他嫁
第一节 出妻
第二节 卖妻和典妻
第三节 妇女的拒嫁和弃夫他嫁
第十一章 婚外性关系
第一节 卖淫和嫖娼
第二节 403例男女私通案例分析
第三节 男女同性恋及其他
第十二章 离 婚
第一节 夫妻离异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提出离婚的原因
第三节 离异诉求中的角色分析
第四节 离婚的实践
第五节 离婚后妇女的归宿
附 录
一 方志所见清代妇女初婚年龄表
二 文献所见清代存在童养媳婚姻的州县厅
三 苦志守节申报册式
四 清历朝实录所载历年旌表节烈妇女人数
引用文献与书目
重要人名和专有名词索引
后 记
新版后记
內容試閱
绪论

在《礼记正义》中有这样两句话:“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又说:“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有了婚姻,才有夫妻和比较确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由此形成一个个代相传承的、大小不同的家庭。众多的家庭组成一个社会,于是又有民族和国家。所以,社会学家把婚姻、家庭和性,看成人类初级社会圈。婚姻又是一种社会行为,从配偶的选择,婚姻的确定、延续乃至破裂,既与个人,亦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环境有密切关联。婚姻质量的高低,以及男女成婚比例的大小等,又影响着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无论哪个国家、民族乃至家庭,都把规范男女婚姻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必须遵行的道德约束。
我们讨论的清代婚姻关系,属于中国传统社会的范畴。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指导婚姻行为的重点,不是男女个人的爱情和幸福,而是对上孝事父母尊长,以及繁衍教养子女。这是传统礼法的要求,也符合当时人们对婚姻的基本期盼。由于传统中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所以婚姻又有其严格的等级界限,并形成了许多成文不成文的规定。首先是良贱不得通婚;又如不同等级、不同集团存在不同的婚姻圈子。盛行于中上层家庭的门第婚,以及由门第婚发展而来的世婚制便应运而生。在这里,婚姻体现为财产和权力的结合,并将之延伸到政治和经济领域。
其次,男女择偶婚配,权在父母等长辈手中,这也是传统婚姻的一个重要特点。《明律》和《清律》都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若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除少数特殊者例外,没有父母等长辈做主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有人写诗说:“父母之命礼经传,婚姻私订南词有。”(后一句也有作“私订婚姻小说有”)男女自订婚姻,只有在戏台和小说里,反映了人们对自由的爱情生活的向往,才被大胆地加以说唱和描绘,在现实生活中却不可想象。
最后,当婚姻成立后,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即所谓妻者齐也,与夫齐体。但同时又有夫为妻纲之说,有的更明确指出:“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敢自遂也。”既然嫁人后,女子以服从丈夫为天职,这就注定了夫妻关系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在此原则指导下,丈夫可以名正言顺地纳妾,借着名义“出妻”,妻子在很大程度上不但只能消极忍受,而且要为丈夫守贞持节,甚至不惜以身相殉,以表示从一不二。
上述的婚姻原则,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制度十分森严的时代特点的反映,是对妇女所要求的“在家则为贤女,既嫁则为贤妻,嫁而生子则为贤母”的道德准则在婚姻和夫妻关系中的体现。在他们看来,只有遵循上述原则,婚姻才有规度,夫妻关系才能稳定,最后达到家和万事兴的目的。
由于清代是我国帝制时期的最后一个朝代,古代专制主义和等级制度经过长期积累、发展,已经十分成熟,反映在婚姻关系上,不但全盘承袭了上述三条原则,而且在某些方面更趋于严密,择要而言:
一是更加强调婚姻的契约规定。婚嫁需凭婚书,在我国早已有之,但口诺为信的做法仍在民间流行,至清代还是如此。为了加以规范,清朝的《会典》和《律例》同时明载:男女订婚,“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又定,“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有时男女两家要先出具请书、允书,待确认后,再开婚书。按官方颁行的婚书格式包括:籍贯,父祖三代姓名,男女行次、年庚,以及主婚人、冰媒见证人亲押。有的家族为了表示隆重,在受聘、成婚时,还要具帖到祠堂或祖宗牌位前焚香禀告。及至清朝晚期,国家更明确规定,婚书由政府发放,使其完全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中。
强调婚姻以契约为凭,而且不断趋于规范化:一方面固然表现了双方家长、家族对子女、对本族男女终身大事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传统社会后期,由于矛盾交织,各种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其中就包括了婚嫁方面的纠纷。强调婚嫁凭证,为的是在调解和官府审判时有据可依,实乃时代变化使然。
二是加强了对节妇、贞女的表彰。我国自宋以降,政府对贞节妇女的表彰就一代盛于一代,及至清朝,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国家旌表贞节,目的是强化妇女终身不二的婚姻伦理观,要求妻子永远忠诚于丈夫。在清朝政府的大力倡导下,不但受旌人数急剧上升,迄清末,已累计达百万之众,超过明朝很多很多倍,甚至比以往所有朝代的旌表总和还多,更为重要的是,在一片渲染声中,有人对如何做妻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康熙二十七年(公元1688年),清廷下诏对夫死妻子从殉的烈妇旌表做法实行“永永严禁”,理由是人命为重,轻生从死,事属反常,似乎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其实却别有深意。正如雍正帝胤禛所说:女人除了要尽妻责之外,还负有尽孝道和尽母责的重任,即需要代亡夫孝养公婆、教抚子女,治家立业。殉夫尽管壮烈,却是在逃避责任,所以不能旌表。再比如为了加重婚姻为承嗣的宣扬,清朝政府不但在法律上规定丈夫无子即可以出妻纳妾,而且动员舆论,把妻子主动为丈夫纳妾生子,作为妇女的至高美德予以褒扬。与此相反,对于妇女再嫁却极力贬斥,再嫁之妇不得随丈夫受封;儿子做官,推恩封赠,也不得及再醮母亲。有的家族还规定,女子再嫁无子嗣,在名分上只当以妾论,甚至不得写进族谱。如此等等,都说明在成婚后的夫妻关系中,妻子的义务就是服从再服从,这具体体现了“妇人伏于人”的伦理观。
但是在清代,也存在着另外一种情况,这就是与统治者倡导的婚姻伦理观相背离的倾向也在滋长。导致这一变化的因素,是传统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加大。清代商品经济虽然在总体上仍归于传统经济,但从本质而言与传统经济格格不入,而且必然要在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中表现出来。具体到婚姻关系,最直接的反映便是嫁娶论财之风的蔓延。嫁娶论财,说白了亦即买卖婚姻,世界各民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当时的中国亦不例外,只是在士绅阶层中,论财在礼法的掩盖下显得并不直露。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受到贱视的商贾之家因拥有财富而显赫起来。他们不满原先的法律束缚,率先冲破藩篱,以奢华为时尚,甚至攀附阅阀,出现以厚币缔姻高门的现象。此种现象凸显于明朝中叶,到清代其势头已不可抑制。婚姻论财对于传统的门第婚以及以门第婚为基础的世婚制造成了冲击,也促使原先按等级制原则确定的婚礼制度产生裂变。正像当时有人说的:“今皂隶之家往往具仪卫,执事夹道,鸣金传呼,恬不为怪也。俗竞奢僭,尚为之坊哉。”原来只有贵族品官才有资格享受的待遇,竟落到连归于贱籍的皂隶之家也可张扬于道的地步,相对凝固的关系被打进一个楔子。随着楔子的深入,缝隙也在变宽变深。从冲破等级制这一点看,婚姻论财,亦有其积极的一面。
婚嫁论财风气的蔓延也带来消极的内容。比如因女家苛索聘金,男家只得汲汲于妆奁的丰厚,加上婚礼讲排场,致使中人之家穷于应付,贫者则婚娶失时或不得良配,这也会给婚后的夫妻和家庭关系失和造成口实,增加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自婚嫁竞尚华侈而溺女之风遂盛”。把溺女与婚嫁论财之风相联系,这也是明清以来,特别是清代社会变化中值得注意的一个动向。如果说过去溺婴是基于贫穷,又重税难当,多系下层民众所为,那么因不堪婚嫁负担而溺婴者,就不仅限于下层民众了,不少中等小康家庭,甚至少数富有者也牵涉在内,使参与溺婴的层面更加扩大了。由于所溺多系女婴,在溺婴之风严重的地区,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的矛盾亦更趋尖锐,给男子择偶造成新的困难。清代童养媳婚姻的普遍化,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人们为制止溺婴、补救日后婚娶困难所作的努力。至于清代文献中不断见到的夺寡、抢醮行为,尽管粗暴且触犯禁律,但多数亦系事出无奈,是男多女少、室女难聘所致。此外,屡屡见于政府案卷的丈夫出妻、卖妻和租典妻子,以及妇女背夫他嫁等行为的增多,也多与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相关。

由于婚姻的道德规范,以及在此规范下制定的法律条文,体现的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而各阶级、阶层所处的地位和条件不同,又决定了他们在对待这些规范和条文时,往往会有各种差异,于是便出现了在同一种情况下,因阶级不同,结果亦不一样的情况。仍以妇女的守节和再嫁为例。在清代,作为道德的主导方面和政府规定的旌表制度,对寡妇守节无疑是极力提倡的,许多女子也自觉不自觉、甘愿不甘愿地为此而献出个人的青春和希望。前述庞大的受旌队伍便是最好的证明。可是若深究人们对守节的态度,则可明显看到不同阶级之间的差别。
绅士家庭把受旌看成家门的荣誉,妇女们自幼受此熏陶,视贞节为性命,从整体环境到个人的思想活动,全被传统礼教俘虏?即使年轻守孀,乃至已聘未婚而聘夫早亡,也要挣扎着去做节妇、贞女。据我接触到的资料,绅士家庭虽不乏年轻寡妇,有的甚至还不到20岁,却无一例再嫁的。然而这种做法,在下层百姓中的反响就颇不相同了。诚然,下层妇女也有守节不嫁的,有的也受到了旌表,但是有很多人不顾伦理束缚,选择了再嫁之路,特别是年轻无子女的寡妇,比例还相当大。根据我对某些族谱资料的抽样,30岁以前寡妇的再嫁率竟占到总数的58.33%。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有“夫死鲜守节”;“夫死妇多再醮,鲜有从一而终者”,或“妇人不以再嫁为耻”的情况。
在寡妇再嫁中,还有一种叫叔就嫂的转房婚,亦即民族学家所称的收继婚。如兄死,嫂转嫁于小叔,也有弟死,弟妹转嫁与伯兄的。依照清朝的法律,寡妇再嫁虽不被提倡,却无禁条,可是对寡妇转房,则以伦理攸关,定男妇俱绞。律令昭昭,按理小民应无敢有再犯者,可是在民间不少地区,仍相当广泛地存在着转房的习俗,有的甚至还被写进族谱的族规中,得到家族的认可。再比如同姓为婚,亦被清律禁止:“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杖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是,也有百姓不惜触犯刑律和背上有违人伦的包袱而与同姓结亲。
为什么不同阶级的人们在思想和行为上会有如此大的差别?这里既有道德宣传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不同生活环境造就的。在中上层人士中,特别是少数上层官宦之家,他们既是三从四德的倡导者、鼓吹者,自然也应该是实践者。他们用牺牲妻女们青春的代价来换取家门的荣耀,并以此作为社会的表率。可是下层百姓不行,他们本来生活贫困,尤其是小家女子,一旦失去丈夫,往往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的靠山。她们夫家不足倚,娘家不得归,只要不想殉死,选择再嫁就成为苟延生活的重要出路。正如人们所说:“家贫窭,无以为活,始不得已而再嫁”;更悲惨的还有:“夫骸尚未入木,而此身已有所属,衣棺各项即指妇措办。”是现实的生活迫使她们选择再嫁。
至于寡妇转房,对于未婚的小叔或亡妻的大伯,等于是少了一笔开销而能圆成家之梦,对寡嫂、寡弟妹则意味着既不致子女分离、家庭破碎,又有了新的依靠,所以尽管渎伦,仍为下层百姓所默许。至于同姓为婚,更多是反映了百姓生活圈的狭窄。他们不像当官或有钱者交际广泛,可以突破一区一隅,有机会向更多的人提亲相偶,而只能局限于几里、几十里范围之内,假若恰恰又是聚族而居的大姓,同姓为婚便很难避免。总之,是生活环境决定着对道德的取舍。在现实生活面前,僵死的伦理便显得无力了,何况这种伦理本来就充满着对人性的压抑。
在清人的婚姻行为中,也有一些并不牵涉伦理问题,更谈不上触犯禁律,可是在上层和下层之间同样存在着区别。以婚龄为例,据测定,清代全国男子平均初婚年龄为20—21岁,女子为17—18岁。若按不同等级排列,就明显地呈现出差别。据抽样资料,在上层绅士家庭,女子初婚年龄与全国平均婚龄差别不大,,男子却要低2岁左右。上层男子除少数例外,绝大部分在20岁前已经成婚,而下层贫民男子有一半多是在21岁后才结婚的。在女子中,尽管平均婚龄差别不大,可在15岁以前(含15岁)的低婚龄中,两者仍有不同。绅士家庭占20.22%,下层贫民为29.76%,较绅士家庭高出近10个百分点。对于这种情况,有人归结说:“大抵富家结婚男早于女,贫家结婚女早于男。”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早婚早育早立业的思想根深蒂固,但因婚嫁需要可观的开销,富家子弟有能力做到,对下层贫民却是件大难事,这就形成不同阶级男子在婚龄上的差别。至于下层女子平均婚龄偏低,除了与社会上男女性别比例不协调有关外,在很大程度上亦出于早嫁可省去一口吃食的观念。
童养媳婚姻和入赘婚本来是一种流行于下层百姓中的婚姻形式,特别是入赘婚,因赘婿地位低下,即使下层百姓也多不屑于此。即或如此,在一些绅士家庭,仍有选择童养媳和入赘婚的。绅士家庭的童养媳婚姻,多数是在原先聘定的基础上,因一方要外出做官、举家远迁,或因家里出现变故,需要将聘妻提前送领到夫家,是为了两家方便而采取的做法。入赘也一样,或基于婚娶方便,或为了就近照看,多数是一种临时性的安排。做丈夫的既可住在妻家,也可随时将妻子领返自家;既无入赘契约,更不牵涉赘婿的身份问题。所以尽管同是童养媳和入赘女婿,但目的和性质完全不同。

清代溺婴现象是多重因素交织的结果:经济贫困是基础,婚嫁论财是直接推手,而性别歧视则是深层文化逻辑。其恶性影响不仅破坏人口结构,更扭曲了婚姻本质,反映了传统社会在经济发展与伦理建设间的深刻矛盾。
——编者按

婚嫁和溺婴
有关溺婴的研究成果很多,我们之所以把它放到婚姻社会圈的范畴内,是因为它是从婚姻论财的现象引发出来的,与人们的婚姻行为有直接关系,而不拟作全面的阐述。
溺婴指的是婴儿一经降生就被杀害的行为,由于多是用水盆淹溺,所以通称溺,是中国以往贫苦家庭,甚至部分多子女的中等家庭中经常出现的事。我小时就亲耳听说我的一家邻居溺婴,那邻居家的一个男孩是我平时玩耍的好伙伴。当他母亲生第6个孩子时,他父亲嫌孩子太多,就活活地将其淹死了。事后,当他母亲向我妈和邻居老妈们私下哭诉时,那伤痛的场面,使我这个在旁偷听者,至今难以忘怀。据民族学者研究,杀婴在世界很多地区、很多民族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过,是为调节人口生产与维持生存条件间矛盾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中国,很早就有生子不育的记载,到了宋代,这样的资料更不胜枚举,其缘由大抵是贫困、逼于重税无力赡养,或为了调配资财、计产育子,强调的多为经济原因,而且女婴属于首先被溺杀的对象。明代以后,特别到了清代,溺婴与婚嫁挂钩的记载,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笔者见识有限,但据查阅到的全国16个省份,涉及150余个府州县厅的溺婴资料中,竟有三分之一的记载在追究原因时,都提到与婚嫁亦即婚嫁论财有关。有的资料在谈到无溺女之风时,也常常与婚嫁不厚奁连在一起。将因艰于妆奁而溺女的记载,作表汇列,见表2—2。(表格略——编者)
上列资料,当然远不完全,但足以看到,清代溺婴之严重化与嫁娶中奢侈之风的升温蔓延有着重要的关系。这也是我国自中明以降。民间溺婴潮流中一个新动向。列表显示,因不堪嫁娶负担而溺婴的,不仅仅限于贫苦家庭,有不少是中产之户,甚至还有少数富有者。在某种情况下,中产之家似乎比下等贫苦大众更难自拔。因为对于众多的赤贫者,既然男方无聘金可出,女方又置办不了如许妆奁,也就不去作此设想了。可中等人家不行,面对论财之风,凭着尚有些许家产,在男方不能不娶,女方又不能不嫁,只好咬紧牙关,拼命挣扎,最后虽然成了亲,却大伤元气。
这里有一个问题,婚嫁婚嫁,有娶有嫁,这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家娶妻要出聘礼,女家则有随嫁妆奁,双方都有花费,为什么女方总觉得不合算,非要溺女以求解脱呢?正如有人所说:
父母抚女较育男尤为艰辛繁苦,长则以之归人,彼自有夫家以食以衣,何必更用财资送至男家;娶人之女以为内助、延似续得利已多,又何可更望女家之资送。
本来把女儿抚养大了却要出嫁,已经够吃亏的了,再要搭上妆奁,就更心存抵触。然而在重嫁之风中,女家的付出常常还要更多。有的地方毕婚后?“女家之费恒数倍于男家”,甚至有“男家之费什一,女家之费什九”的说法。安徽汪士铎因一连生了5个女儿,使他整日忧心忡忡,后来家道日渐优裕,可一想要把5个女儿嫁出去,须花大笔嫁妆钱,仍吓得连看病吃药都得节省着来。著名学者翁叔元,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时,长女17岁,将行嫁,因家穷不能办妆奁,暗自心急如焚。好不容易挨过一关,次女业已22岁,属大龄待嫁女,于是再勉治荆布,让瞿姓女婿入赘翁家,才算解脱窘境。广西武缘县(今武鸣区)有个叫黄鹤潭的穷贡生,写了篇《岭山婚姻纪俗》的小诗共十六首,其中有一首说:
嫁女曾经百计图,又来向我索盘盂。家逢贼入真堪笑(邑人生女谓之贼入家),顿使爷娘长物无(子媳分爨,外家送锅碗器用等物,谓之送家资)。
按照黄鹤潭的说法,把女儿养大出了嫁,责任也未完成,因为逢到像分家之类,还要向娘家索取,以致人们把生女儿叫作“贼入家”。广东石湾《太原霍氏仲房世祖晚节公家箴》中,也有这么一段话:
俗谚有九女十贼之言,实不诬也。吾今生女最多,乃由乎命,非敢怨也。
霍公虽没有因生女多而溺婴,但直叹命苦。可见人们讳忌生女、养女,乃是根深蒂固的看法。另有人把女儿向父母索取,列举得更加仔细:从许嫁办妆奁起,出嫁后有三朝、满月、令节新年、家属生日,娘家都要有馈赠;然后怀孕有催生礼,生育后弥月、周岁、上学,也少不了要赠送;再就是前面说的女婿分家的索取,女儿归宁私取母家所有,携之而归;等等,真是数不尽的应付。难怪有人把生女儿叫作“生赔钱货”。正是此种习俗、此种观念支配下,人们溺婴,怎么会不首先选择溺女婴下手?
在清代,尽管因婚嫁重财而溺婴的事闹得沸沸扬扬,但是造成溺婴的主要原因,恐怕还是贫穷,至少对大批下层百姓是这样。康熙时曾在直隶、山东等省做过多任地方官的黄六鸿,在《禁溺女文》中谈到溺婴缘由时就说:
盖因贫不能自赡,而又乳哺以妨力作,襁褓以费营求,故与其为一以累二,毋宁存老而弃小。
本来连养活自己都很困难,偏偏再添上个小孩,既妨碍夫妻力作糊口的机会,还要再花费一笔开支养活小的,如其因一人而拖累二人,那只有保住大人而弃小儿于不顾了。生活所迫,实出无奈。应该说,这样的情况是相当普遍的,而且众多的史料也揭示了这一点:
贫生女,难于抚养;
或因口食不给而溺之;
小户生子繁多,不能养赡者,即行抛弃。
以上等等,说的都是同一种道理。有的农村,还把溺婴与耕地不足勾连在一起,浙江台州府,“庶而不富,生齿日繁,人浮于地,田不敷种,溺婴之风亦盛”。湖南凤凰、永绥(今花垣县)、乾州(今吉首市)等厅,设军丁屯田,其中有记名屯丁数千名,至道光时,“皆无可耕之田,致有生育男女,溺弃不顾者”。对于由此缘故而溺婴者,就不限于女婴了。山西荣河县,“溺女之习,合邑皆然,近时更有溺男者,草芥人命,莫此为甚”。在两湖不少地方,也是不但溺女,而且溺男。因为不管是男是女,生下来都要吃饭,幼时要靠父母养活,其困难程度是相等的。
不过,在同样贫而艰食的条件下,人们还是贵男贱女。所以在溺婴中,亦以溺女婴为最普遍。这一点连西方耶稣会传教士也看得十分清楚:
经常有的中国人无力养活一大家子,如果见生下来的是女婴,就要接生婆立即把新生女婴溺死。这些被无情的父母夺去她们短促生命的女婴,就在同一盆水中得到了永生(死了)。
溺婴首先选择女婴,亦与中国传统宗法制中男子占有主导有关:首先是继嗣,承先祭祖乃是男子的责任;其次是承袭家产,无子有女者,虽其所生,却无继承权;此外也与生产劳动中,男子具有顶梁柱的作用不无关系。所谓男子主于外,女子主于内。妇女最多起配角、追随者的作用。从得到更多劳动力的目的出发,人们也偏爱于男婴。同治《利川县志》中有这么一段话:
承平日久,生齿日繁,虽幽岩邃谷,亦筑室其下,峻岭高原,亦耕种其上,可谓地无遗利,人无遗力矣!地无遗利,人无遗力,故贫家小户生男则喜,生女则悲,以虑日后之遣嫁也,以故至今溺女者比比,此风莫能挽。
在如此艰苦的生产条件下,只有男子尽力劳动,才能养活自己、养活家庭,靠女子根本无法解决。注重实际的小民,在排除妇女作为完整的劳动力后,用简单的产入产出法计算经济账,然后得出了生女不能留的结论。如此等等,说明溺女有着更深广的原因。由婚嫁重财导致的溺婴,充其量不过是理由之一。安徽《广德州志》的一位作者说:
溺女,旧有其风。询之州人,大半亟望生男者为之,未必预为奁饰计。这话虽不完全,但确实说出了其中的某些道理。
既然婚嫁论财,只是众多溺婴理由中的一个,为什么在清代的舆论中,会鼓噪得如此厉害呢?道理很简单,在甚嚣尘上的婚嫁论财中,人们一方面无法摆脱潮流的驱使,甚至不自觉地争先恐后地往前凑;可另一方面,很多人又厌恶、诅咒这种做法,并把一腔怒气发泄在女儿头上,同时也为溺婴寻找出一个新的口实。由于婚姻论财触动最深的是那些中等和少数上等偏下家庭的利益,这些人中不少是贡监生员之类的知识分子,他们利用笔杆子加以渲染,一吐为快,表达对婚嫁论财之风的无奈和不满。
从我掌握的资料来看,溺婴之俗,北方仅陕西、山西较为严重,总的不如南方普遍,而南方又以福建、浙江、江西、广东为最盛。这里既是自宋明以降,民间溺婴记载最多的地区,同时也是明中叶后婚嫁论财之风最盛之处。为了制止这种残酷的溺婴行为,一些关心民生的官员曾不断出示禁劝。清朝皇帝从顺治帝福临起,接着像康熙帝玄烨、乾隆帝弘历、嘉庆帝颙琰,直至同治帝载淳、光绪帝载湉,都曾下诏严禁。乾隆三十七年(公元1772年),因江西按察使欧阳永琦的奏请,礼部等衙门还专门议定了溺女治罪专款。不少家族在族谱的宗规、族范、家训中,亦明示严禁溺女,甚至连民间流传的宝卷、善书中,也有劝诫溺女的篇章。此外,政府还用设立育婴堂收容弃婴和限制婚嫁搞铺张等办法,以抑制溺婴行为。仅从官方和民间的众多反应中,即可以看到,清代的溺婴势头,实际上在扩大、蔓延。
清代溺婴,尽管主要不是由婚嫁论财造成的,但它对正常的男女婚嫁,确实起了很大的干扰作用。本来,自然界的造物安排,男女出生率是大体相等的,可大量溺杀女婴,以及其他缘故,使男女性别比例处于严重的失衡状态。康熙时,浙江龙游县女子人口,竟不及男子三分之一,以致有“女之居于人间,如星辰之稀”湖南桂东县男多于女十之七的说法。江西广信府所生女婴十之三四遭到淹溺,故男多于女十有三四。据光绪《孝感县志》的记载,该县由于一位姓张知县的出色工作,三年里竟使上万个女婴免受浸淹之灾。三年万把人,一年就有3300来人。这对一个只有十几万人口的中等县份,算是不小的数目了。
社会上男多女少的结果,必然出现新的婚配困难,相当一部分男子。因为找不到妻子而鳏居终身。很多资料记载了这一点:
江西广信府:“有子无媳,三十不婚,鳏旷成群”;
又:新昌县(今宜丰县):“溺女之风渐炽,而鳏旷多;
浙江汤溪县:“民多不举女,而伉俪为难;
湖北蒲圻县:“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
湖南岳州府:“民俗溺女,下户多垂老无妻。
在大批鳏旷者中,主要是无产少业的贫苦者。有人到福建做官,见南平、顺昌等地贫家男子有年逾40—50岁还孑然一身,询问之后,才知道因为溺女,女少难聘之故。在贵州,也由于溺婴,女少男多,促使有人到异地联姻,然所费甚多,无力者不敢问津,只好背着家门绝嗣的包袱,做个光棍汉。婚嫁论财,给本来就不愿生育女儿的人家添了一把火,造成溺婴的更加泛滥,而溺婴的增加,又给婚嫁带来了新的问题。浙江永嘉县,早在明嘉靖、隆庆之际,已有人对溺婴所造成的“十人之中,八无家室,生育鲜寡,民物渐稀”的局面,表示深切的忧虑。到了清代,更有渐增之势。所以有人说:
女溺则愈少,少则愈贵而骄。大家媵侍无制,虐杀无忌。且耕男事也,织女事也,北方之人乃女而耕,今南方则男而织矣。故女愈逸而愈骄。
从这种不断的呼吁中,说明溺婴对男女的择偶婚嫁,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已形成恶性循环,难以走出怪圈了。清代童养媳的大量出现,以及夺寡、抢醮、租妻、典妻等情况的层出不穷,应该说与溺婴造成的婚娶困难。有着重要的因果关系。

节选自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与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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