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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实务丛书—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

書城自編碼: 167972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苏泽林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2146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0-10-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93/41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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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有四个鲜明特点,一是系统性强,涵盖了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的基本问题、基本程序、再审事由的理解适用、各类裁定文书格式等,是目前为止关于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的最为系统的著作;二是指导性强,在对于申请再审审查程序每个问题的阐释中均贯穿了实务指导的内容,提示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在进行或参加审查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三是实践性强,本书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审结的数千件申请再审案件中精选了三十余件代表案例,以最典型最鲜活的实务范例,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审查工作;四是实用性强,既包含了法官所需的审查程序全部裁定文书样式和相关规定,又收录了当事人所需的再审申请书及其他诉讼文书参考样式,读者可以按图索骥,各取所需。
內容簡介:
新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立法施行两年多以来,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工作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组织长期从事申请再审审查和调研工作的资深法官,立足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借鉴理论界和实务界既有的研究成果,结合对于审查实践具体问题的思考,共同撰写了本书。本书具有系统性强、指导性强、实践性强和实用性强的鲜明特点,希望能够统一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的申请再审审查工作的标准,阐释当事人对此问题存在的误解和疑惑。
關於作者:
主编
苏泽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编委会主任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目錄
第一部分 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基本问题、
一、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中的基本概念
(一)再审审查程序的概念
(二)申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区分
(三)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的界定
二、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阶段划分和主要任务
(一)大陆法系对于再审程序的阶段划分——再审诉讼三阶段构造
(二)我国再审程序的阶段划分
三、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法定化进程回顾_2007年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立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定化进程
(二)2007年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立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理念、原则和裁判标准
(一)基本理念
(二)工作原则
(三)正确把握裁定再审标准
五、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的基本程序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三)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裁定文书
(四)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的两种情况
(五)再审立案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的案号
第二部分 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具体问题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基本范围界定
1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界定
2 申请再审与申诉的联系与区别
3 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4 再审审查的作用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1 可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类型
2 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
3 案外人可否申请再审
4 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
5 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必备材料
1 再审申请书的起草
2 应向法院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方式
1 直接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2 通过邮寄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五)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程序
1 申请再审材料提交后的审查立案期限
2 当事人再审_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处理方式
3 当事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一)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方式
1 径行裁定
2 调卷审查
3 询问审查
4 听证审查
(二)审查组织及审查范围
1 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组织形式
2 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
3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未主张的法定事由应如何处理
(三)再审审查标准与再审审理标准的区别
1 概念的区别
2 概念区别的目的与意义
(四)法定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1 关于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2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与适用
3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理解与适用
4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理解与适用
5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理解与适用
6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理解与适用
7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理解与适用
8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与适用
9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理解与适用
10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理解与适用
11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理解与适用
12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理解与适用
13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理解与适用
14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理解与适用
15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16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17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五)法院进行再审审查的具体程序
1 基本程序
2 当事人在再审审查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
3 当事人在案件再审审查过程中补充案件材料的形式
4 对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审查案件的处理
5 申请再审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的处理
三、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裁定结果
(一)裁定再审
1 裁定再审的法定情形
2 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情形
3 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
4 指定其他同级法院再审的情形
(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处理方式
1 提审后制作调解书
2 当事人达成和解撤回申请
(四)裁定准予撤回再审申请
(五)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六)裁定终结审查
(七)再审审查期间
(八)裁定书的送达
1 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
2 向有关司法机关发送或抄送民事裁定书
(九)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第三部分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文书格式及制作
一、概述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二)法律文书的作用和特点
(三)法律文书的分类
(四)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五)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二、分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法律文书制作
(一)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
(六)补正材料通知书
(七)被申请人书面意见
(八)民事裁定书
(九)民事调解书
(十)送达回证
第四部分 相关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新判决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再审立案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內容試閱
第二部分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具体问题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基本范围界定
1.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界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条文理解】
以上是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就其申请再审事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再审的诉讼活动。
申请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是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途径。我们知道,既判力是生效裁判的固有属性,它要求当事人不得就已裁判的诉讼标的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再行审理;后诉法院要受前诉法院裁判的拘束,不能作出与前诉裁判相矛盾的裁判。然而,由于受到社会生活的特殊复杂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及法官的司法水平等种种因素的影响,一些案件尽管历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审理,已经作出了终审裁判,但其或是在审理过程中,或在裁判结果上仍可能会有不公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出现。如对此不予以纠正,则不但有悖民事诉讼公平正义的价值,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制造不满情绪,引发社会矛盾。
有鉴于此,《民事诉讼法》以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为权利基础,于一、二审程序之外单独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赋予当事人就其认为存在错误的生效裁判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如申请能够成立,则裁定案件再审,如不能成立,则裁定驳回申请。

2.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条文理解】
以上是关于当事人申诉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申诉的规定,最早见于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在当时的背景下,申诉与申请再审并无区别,且由于对申诉的条件和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出现了主体无限、时间无限、次数无限、审级无限、再审理由或条件无限的“五无限”后果,不但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导致了诉讼秩序的混乱。此后,1991年颁布的正式《民事诉讼法》将申诉改为申请再审,并规定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有权提出。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则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申请再审程序。至此,申诉这一概念已经退出了审判监督程序的舞台。
【实务指导】
虽然申诉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但鉴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仍然保留了申诉这一概念,实践中还存在许多当事人将申请再审与申诉混为一谈的现象,所以有必要在此对二者进行区分。
与申请再审相同,申诉也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两者同样是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以引起案件再审为目的。不同的是,申请再审是宪法中申诉权经过《民事诉讼法》具体化的结果,属于法定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能够提出再审申请案件的类型,提出申请的时间、事由等设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才能够被受理。而法院在受理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还要对申请再审事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最终依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进入再审的决定。在这里,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院抗诉、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再审共同构成了生效裁判进入再审的三条途径。
而申诉则不然。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也涉及到申诉一词,但对申诉应当如何提出、需要满足何种条件、由哪级法院管辖、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等均未作出规定,这就使申诉无法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或者程序。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是规定在一审普通程序中,而审判监督程序则未对申诉进行规定,所以申诉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生效裁判进入再审程序的途径,与申请再审存在本质的区别。
申诉不是民事诉讼活动,它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更多的体现为一般意义上的申辩、陈述权,它更类似于信访而非诉讼程序。2004年4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涉诉信访的概念,其中就包括当事人以来信、来访的形式向法院就生效判决提出申诉。作为民主权利,申诉不但可以向法院,还可以向党委、人大、检察院等提出。而它所反映的内容,则有可能作为线索通过检察院抗诉或法院依职权主动再审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由此看来,我们通常称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决定再审,其实是不准确的,这难免会让人误解为申诉是一项民事诉讼权利。实际上,类似于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发现犯罪事实,法院是根据当事人申诉提供的线索或反映的情况自己发现了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进而依职权主动再审,决定再审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申诉,而是法院的发现。
综上,申请再审与申诉的联系和区别可以作概括如下:(1)两者都是以否定生效裁判为目的。(2)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而申诉仅是一项广泛的公民民主权利。(3)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申诉则没有条件限制。(4)申请再审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诉还可以向党委、检察院、人大等提出。(5)申请再审是生效裁判进入再审的法定途径,而申诉只是检察院抗诉、法院依职权再审的线索来源,其本身不能直接引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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