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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与纳税指南

書城自編碼: 196677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者: 史玉光
國際書號(ISBN): 9787121177910
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2-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32/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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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合目前营业税改增值税时机;

在对相关政策及实施方案进行解读的基础上,针对企业纳税申报实务,以及可能在实务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答
內容簡介:
本书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编写。全书共四章,第1章全面解读相关政策法规,并分析“营改增”对相关企业的影响;第2章介绍了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营改增”后的发票管理、税收征收等;第3章针对操作实务中可能出现的税收问题进行解答;附录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關於作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管理学(会计学)博士,曾在多家公司财务部任职,先后在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参与多项课题研究。目前,主要从事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研究。已发表论文100余篇,编写和出版《企业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小企业会计准则操作实务》等10余部会计图书。
目錄
第1章“营改增”政策解读1
1.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2
1.2 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解读76
第2章 “营改增”纳税指南90
2.1 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91
2.2 增值税纳税申报96
2.3 发票管理130
2.4 税收征收管理132
第3章“营改增”常见问题解答137
附录“营改增”相关法律法规168
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69
附录B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74
附录C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182
附录D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192
附录E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198
附录F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2
附录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9
附录H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210
附录I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221
內容試閱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1.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两个方面来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1)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事项规定”)第二条有关规定,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2)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且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应税服务,即: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2.根据本条规定,应从三个方面来界定“单位”和“个人”的范围

(1)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试点实施办法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

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办理,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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