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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实用问答(附新旧对照表)

書城自編碼: 197447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实用问答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4006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2-09-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52/115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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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掌握新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准确理解新民事诉讼法适用要点。体系全面,内容丰富——全书涵盖了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全部内容,将修改情况详尽解读,使读者快速全面掌握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情况。专业解读,贴近读者——本书重点阐述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情况的适用要点,对相关关键词句加以详解,帮助读者消除误解,准确理解与运用新法。
內容簡介:
为帮助社会各界学习,了解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的内容,编者组织编写了本书。本书以问答的形式,涵盖了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的全部内容。将修改情况详尽解读,使读者快速全面掌握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情况。注重阐释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情况的适用要点,对相关关键词句加以详解,帮助读者消除误解,准确理解与运用新法。并附新旧对照表,可使读者一目了然地知悉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情况。
目錄
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实用问答
【问01】《民事诉讼法》经历了哪几次修改?为什么要修改《民事诉讼法》?
【问02】如何理解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检察监督原则?
【问03】什么是调解?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04】一般地域管辖存在哪些例外情况?
【问05】如何确定公司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问06】协议管辖是怎么回事?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需要注意些什么?
【问07】移转管辖是怎么回事?哪些情况下可以移转管辖?
【问08】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回避?
【问09】什么是公益诉讼?哪些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问10】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怎么回事?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如何审理?
【问11】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问12】证据有哪些法定种类?
【问13】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是多久?逾期提供证据的,证据是否有效?
【问14】什么是证据收据?证据收据有什么作用?
【问15】经过公证证明的证据,能否不经过质证、认证,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问16】哪些人可以成为证人?证人作证可否不出庭?
【问17】证人为出庭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谁承担?
【问18】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鉴定?如何确定鉴定人?
【问19】鉴定人做鉴定时有哪些权利?鉴定意见如何作出?
【问20】鉴定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不出庭有什么法律后果?
【问21】有专门知识的人如何为法庭提供意见?
【问22】什么是证据保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证据保全?
【问23】如何进行留置送达?
【问24】保全制度是怎么回事?保全程序与普通审判程序有哪些不同?
【问25】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中保全作了哪些修改?诉讼中保全如何申请和裁定、执行?
【问26】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前保全作了哪些修改?诉讼前保全如何申请和裁定、执行?
【问27】诉讼中保全和诉讼前保全有哪些不同?
【问28】常见的恶意诉讼行为有哪些?对恶意诉讼、恶意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如何处理?
【问29】常见的恶意逃避执行行为有哪些?对恶意逃避执行的,如何处罚?
【问30】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妨害诉讼的,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问3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罚款额度和拘留期限分别目录3是多久?
【问32】起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问33】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问34】应诉管辖是怎么回事?如何认定被告应诉答辩的情形?
【问35】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前应如何处理?
【问36】法庭调查如何进行?
【问37】判决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问38】哪些情况下应该适用裁定?不服裁定可否上诉或申请复议?
【问39】裁定有哪些形式?裁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问40】如何理解新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问41】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问42】简易程序的简便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问43】小额诉讼程序是怎么回事?它与简易程序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问44】哪些情况下,简易程序可以或者应该转为普通程序?
【问45】第二审案件是否必须开庭审理?哪些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
【问46】经过审理后的第二审案件有哪些处理方式?
【问47】什么是特别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
【问48】什么是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如何申请确认调解协议?
【问49】法院受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后如何处理?
【问50】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如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问51】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如何处理?
【问52】由法院决定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问5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问54】对当事人的哪些申请,法院应当再审?
【问55】当事人不能对哪些案件申请再审?
【问56】再审案件由哪级法院审理?
【问57】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多久?
【问58】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如何处理?
【问59】抗诉应当由哪一级检察院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问60】检察建议是怎么回事?检察建议与抗诉有什么不同?
【问61】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如何处理?
【问62】检察院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如何启动?
【问63】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如何?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怎么处理?
【问64】什么是执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后不愿履行和解协议的,如何处理?
【问65】检察院如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问66】哪些仲裁裁决不能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怎么办?
【问67】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如何处理?
【问68】对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如何处理其金融资产?
【问69】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程序如何进行?
【问70】法院如何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8.31修正)
《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条文与原条文对照表
內容試閱
04一般地域管辖存在哪些例外情况?
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即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一般也称作“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适用或者适用后将对原告、对法院极为不便。因此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实行“被告就原告”,即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包括: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须符合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两个条件,如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案件。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故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监禁的人已经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场所接受强制性教育,要求原告向被告被监禁地的法院起诉就十分不便,因此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则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
(4)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已经将“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修改为“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之所以这么修改,是因为在2005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发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应将其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因此相关部门正研究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有关违法行为矫治的立法也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在违法行为矫治法出台前,目前仍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因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劳动教养”修改为“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可以看作提前与未来立法相衔接,但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实施之前,“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主要还是指眼下的劳动教养,故本书仍使用了“劳动教养”一词。
(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但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但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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