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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应用版):立案·管辖·证据·裁判

書城自編碼: 252975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行政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5676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49/279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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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注释、案例解读、应用要点、关联规定、实用附录,一站式解决所有法律问题。
內容簡介:
本书以法条本身的条文顺序编排,将与法律条文相关的案例作为案例解读部分放到条文后。另外新增加应用要点部分。该部分内容为此次修订最大的特色。思路主要以从诉讼发生至结束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为主线,供发生纠纷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律专业人士使用。根据主体法条文的内容及特点,该部分分设【案由选择】、【管辖法院】、【立案标准】、【证据规则】、【裁判规范】等条目。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案例1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
第三条 【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法律的特别规定】
案例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打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吗?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处罚适当原则】【保障人权原则】【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案例3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处罚时是否应当特别考虑?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七条 【主管和管辖】
【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治安案件的管辖】
第八条 【民事责任】
案例4限制民事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致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调解】
【民间纠纷】【公安机关调解】
案例5医疗费纠纷可否进行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处罚种类】
案例6公安机关能吊销营业执照吗?
第十一条 【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案例7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案例8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可以没收吗?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法律责任年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案例9未成年人的治安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
案例10违反治安管理之后精神病发作的行为人,应否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案例11对聋哑人的治安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案例12对违法治安管理的醉酒的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案例13对行为人的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处罚,是否一事多罚?
第十七条 【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分别处罚】
案例14对胁迫与被胁迫的违法行为人如何分别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案例15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该如何处罚?
第十九条 【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案例16违法行为人主动归还盗得的财产,可否减轻或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案例17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案例18对未成年人不予执行拘留,有哪些条 件?
案例19“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如何认定?
第二十二条 【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1]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
秩序行为的处罚】
【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聚众扰乱公共秩序】
案例20扰乱机场工作秩序致航班延误,应如何处理?
案例21恶意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如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行为的处罚】
案例22观赛时,球迷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第二十五条 【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散布恐怖信息】
案例23谎报警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第二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案例24强行索要小学生的财物,算寻衅滋事吗?
第二十七条 【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
行为的处罚】
案例25利用封建迷信扰乱社会秩序,如何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站
行为的处罚】
案例26违规使用无线对讲机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案例27擅自“借用”他人服务器上传下载文件的行为是否违法?
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行为的处罚】
案例28有毒的化学物品可以快递邮寄吗?
第三十一条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案例29携带管制**如何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案例30盗窃电力电信设施如何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案例31坐飞机使用手机不改正要受治安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
第三十六条 【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案例32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应否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案例33为防盗私设电网致人受伤,应如何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案例34如何认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对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
处罚】
案例35强迫他人劳动应否受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行为的处罚】
案例36对乞讨未遂抱腿不放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公然侮辱他人和诽谤他人的行为】【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发送滋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案例37擅自发布他人裸照,应当如何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案例38殴打伤害残疾人,应当如何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猥亵他人和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行为的
处罚】
案例39裸露身体猥亵他人,应否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处罚】
案例40辱骂并赶走父母,是否应当受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案例41强买强卖商品,是否应受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侵犯通信自由行为的处罚】
【冒领】【毁弃】【非法开拆】【非法检查】
案例42老板私拆员工包裹信件,应否受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损毁
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案例43盗伐林木,是否应受治安处罚?
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公务
的处罚】
案例44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警人员】
第五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票证行为的
处罚】
案例45购买假文凭,应当如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船舶擅自进入禁、限入水域或岛屿行为的处
罚】
案例46如何处理违规停靠饮用水源区域的船舶?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设立社会团体行为的处罚】
案例47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保安资格培训,是否应当受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案例48网上发帖抗议房价过高策划集会是否违法?
第五十六条 【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案例49有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应否受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案例50招租黑房客是否违法?
第五十八条 【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行为的处罚】
案例51酒吧噪声扰民,可否受治安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违法典当、收购行为的处罚】
案例52非法收购赃车应当如何处罚?
第六十条 【对妨害执法秩序行为的处罚】
案例53开走自己被扣押的车辆,是否应当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
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案例54偷越国边境,应否受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乱停放尸体行为的处
罚】
第六十六条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案例55引诱、介绍他人卖淫,是否应当受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的处罚】
【组织播放淫秽录像】【组织淫秽表演】【聚众淫乱】
第七十条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案例56参与赌博情节的轻重与否,应如何认定?
第七十一条 【对涉及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案例57携带罂粟壳乘车是否违法?
第七十二条 【对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案例58聚众吸毒如何受处罚?
第七十三条 【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
的处罚】
案例59“邀请”他人吸食毒品,应否受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案例60娱乐场所服务员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是否违法?
第七十五条 【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案例61饲养小狗多次追逐他人是否违法?
第七十六条 【对屡教不改行为的处罚】
【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序[1]第一节调查第七十七条 【受理治安案件须登记】
【控告、报案】【移送】
第七十八条 【受理治安案件后的处理】
案例6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应当如何作为?
第七十九条 【严禁非法取证】
【刑讯逼供】
案例63办案中刑讯逼供,应当如何处理?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的保密义务】
【国家秘密】
案例64处罚时公开宣布卖淫嫖娼者基本身份信息,是否违法?
第八十一条 【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关于传唤的规定】
案例65公安机关在特定的条 件下,能否对被询问人采用口头传唤?
第八十三条 【传唤后的询问期限与通知义务】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书面材料与询问不满十六周岁人的
规定】
第八十五条 【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询问中的语言帮助】
第八十七条 【检查时应遵守的程序】
案例66非营业时间能否对营业和居住共用的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第八十八条 【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八十九条 【关于扣押物品的规定】
案例67公安机关可以扣押与案情调查无关的财物吗?
第九十条 【关于鉴定的规定】
第二节决定
第九十一条 【处罚的决定机关】
案例68案情无法查明时,应否指定或委托法医作出鉴定?
第九十二条 【行政拘留的折抵】
第九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
的关系】
案例69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认定有何要求?
第九十四条 【陈述与申辩权】
【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陈述权】
案例70公安机关拟作处罚之前,应遵循哪些程序?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的处理】
案例71治安管理处罚作出后,发现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如何处理?
第九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案例72治安处罚决定未告知处罚内容与救济途径,是否违法?
第九十七条 【宣告、送达、抄送】
案例73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人被处罚,是否均需通知其家人?
第九十八条 【听证】
案例74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前,应否告知听证权?
第九十九条 【期限】
案例75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办案期限如何计算?
第一百条 【当场处罚】
案例76事实不清的,能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处罚决定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 【不服处罚提起的复议或诉讼】
案例77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可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案例78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必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吗?
第一百零四条 【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第一百零五条 【罚款交纳期限】
第一百零六条 【罚款收据】
第一百零七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的条 件】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没收保证金】
案例79没收保证金是否以逃避行政拘留执行行为既遂为前提?
第一百一十一条 【退还保证金】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执法原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禁止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社会监督】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缴分离原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
关联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4年6月29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
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23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
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1月26日
公安部关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节录
2010年12月27日
內容試閱
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解与适用

2005年8月28日,在全面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经验以及对治安管理处罚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正,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中的“保外就医”替换为“暂予”二字。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多的权限和手段。如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新增为处罚种类,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现在的238种,还赋予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必需的扣押、检查、追缴、收缴、取缔等强制措施。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违法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强迫交易的行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的行为;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大都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危害性大,因此,新法规定对这些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罚程序所作的主要修改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决定、执行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主要是:规范了检查、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规定了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的告知程序;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对2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规定了听证程序;修改了治安管理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明确人民警察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规定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明确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修改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规定等。

三治安管理中的调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写入了法律。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尽量予以调解处理。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如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也可以调解处理。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要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便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调解要坚持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除涉及个人隐私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外,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要公开进行。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后,公安部颁布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型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10]72号,规范了152中违反治安股哪里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公安部先后颁布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两个解释。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活动的治安管理,国务院和公安部有一些专门的规定,例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但是这些规定都不能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相冲突。

在此需要说明的有六点:一是,《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已经被2010年公安部令第114号予以废止,主要内容已由《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调整。二是,《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已经被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予以废止,相关内容由新的《典当管理办法》进行调整;三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颁布后,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2003年,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特种行业许可制度、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主体的事前备案制度被先后取消。《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的相应内容因此失效,但其他内容仍然有效。如关于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规定、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有关规定等。2007年3月27日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8号公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的登记制度作出进一步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施行并不影响此类规定的效力。四是,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处罚,统一由《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规定。五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由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作出修改。六是,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构成要件作出修改,并将酒驾、恶意欠薪等行为入罪,这些都直接影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分,请读者务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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