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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書城自編碼: 262691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
國際書號(ISBN): 9787510905339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2-09-01

頁數/字數: 611页/
書度/開本: 16

售價:HK$ 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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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由全程参与民事诉讼法修改论证工作的*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进行编写,具有以下特点:一、?以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为主线,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立法原意,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条文逐条进行*确解读;二、?详述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阐明了今后修订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要点和思路;三、?对法律修改试点工作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进行展示,针对试点过程中修改内容适用时所遇到的问题及如何解决进行了全面、系统讲解。本书具有权威性、指导性、实用性,便于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并在民事审判中及时、准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同时对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从事仲裁工作的仲裁员、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专家学者及学生和社会公众,都有参考意义和适用价值。
目錄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法律监督原则
三、人民调解原则
四、协议管辖
五、公司诉讼管辖
六、应诉管辖
七、管辖权转移
八、审判人员回避
九、公益诉讼
十、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一、委托代理人
十二、证据种类
十三、举证责任
十五、证人证言
十六之一、鉴定
十六之二、专家辅助人
十七、证据保全
十八、留置送达
十九、转交送达
二十、保全
二十一、诉讼保全
二十二、诉前保全
二十三、保全范围及措施
二十四、对恶意诉讫的强制措施
二十五、对不协助执行的强制措施
二十六、起诉状、答辩状
二十七、先行调解
二十八、起诉审查
二十九、审查期限
三十、程序分流
三十一、法庭调查顺序
三十二、判决书内容
三十三、裁定适用范围和内容
三十四、裁判文书公开
三十五、简易程序约定适用
三十六、简易程序简便传唤、送达、审理
三十七、小额诉讼
三十八。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三十九、二审审理方式
四十、二审裁判
四十一、特别程序适用范围
四十二之一、司法确认程序
四十二之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四十三、申请再审的管辖
四十四、再审法定原因
四十五、再审审查与管辖
四十六、再审审理范围、中止执行与抗诉书
四十七、申请再审期限
四十八、检察院抗诉
四十九、检察建议
五十、抗诉后果
五十一、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
五十=、执行和解
五十三、执行法律监督
五十四、仲裁裁决执行
五十五、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五十六、执行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
五十七、执行拍卖、变卖
五十八、涉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
五十九、涉外送达期限
六十、涉外财产保全
內容試閱
四十一、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十二、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作为第六节、第七节: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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