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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法(总论)(第五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書城自編碼: 270670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陈忠林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193007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1-01
版次: 5 印次: 1
頁數/字數: 276/444
書度/開本: 16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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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教材根据近年来刑法学研究和刑事立法的发展,对教材进行了修订,特别是针对已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就其立法精神和有关的内容进行了详细地论述,体现了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最新的立法发展情况。
關於作者:
陈忠林重庆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学专家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
目錄
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 1
第一节 刑法与刑法规范 1
第二节 中国刑法的发展概况 5
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 8
第四节 刑法的渊源 11
第五节 刑法的解释 15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24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25
第二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9
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 32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37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38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43
第四章 犯罪概念 47
第一节 犯罪的本质 47
第二节 犯罪的一般特征 50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55
第五章 犯罪构成 60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说 60
第二节 犯罪构成要件概说 65
第六章 犯罪客体 73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73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77
第三节 犯罪对象 79
第七章 犯罪客观要件 84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84
第二节 危害行为 87
第三节 危害结果 91
第四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96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99
第八章 犯罪主体要件 101
第一节 犯罪主体要件概述 101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一般主体要件 104
第三节 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要件 110
第四节 单位犯罪主体要件 112
第九章 犯罪主观要件 117
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117
第二节 犯罪故意 119
第三节 犯罪过失 125
第四节 犯罪目的 129
第十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33
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概述 133
第二节 正当防卫 135
第三节 紧急避险 138
第十一章 犯罪的结束形态 143
第一节 故意犯罪结束形态概述 143
第二节 犯罪既遂 145
第三节 犯罪预备 148
第四节 犯罪未遂 151
第五节 犯罪中止 155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形态 161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161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165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69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177
第一节 罪数形态概述 177
第二节 一罪的种类 178
第三节 数罪的种类 184
第十四章 定罪 187
第一节 定罪概述 187
第二节 定罪的原则和方法 190
第三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定罪 193
第四节 危害行为的情节与定罪 196
第十五章 刑事责任概说 200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200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203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产生、实现与消灭 204 3
第十六章 刑罚概述 208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本质 208
第二节 刑罚权及其根据 211
第三节 刑罚的功能 212
第四节 刑罚的目的 213
第十七章 刑罚体系 217
第一节 刑罚体系概述 218
第二节 主刑 219
第三节 附加刑 223
第十八章 量刑 228
第一节 量刑的基本原则 228
第二节 量刑的情节 231
第三节 累犯 234
第四节 自首 235
第五节 立功 238
第六节 数罪并罚 239
第十九章 刑罚的执行 244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244
第二节 缓刑 246
第三节 减刑 249
第四节 假释 251
第二十章 时效与赦免 255
第一节 时效 255
第二节 赦免 258
內容試閱
序言
经过各位参编者的努力,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中的《刑法》(总论)终于付印。按照本系列教材的编写要求,主编应该有一篇致使用者的“序言”,谈谈本教材的使用问题。本人没有当过什么主编,也没有正经八百地写过什么“序言”。苦思良久,委实不知从何着手。只好借这个机会,就本教材谈谈一些自己的感触。
“世界观即方法论”,关于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可以说也就是学习刑法的基本方法。作为本教材的主编,首先得申明的恐怕是:以“通说”为标准,是本教材编写的原则,不论是理论体系的安排,还是基本观点的论述,都概莫能外。因此,本教材的内容不一定都是编撰者们,特别是我个人学术观点的反映。要说明本人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这里当然不是地方。但是,本人认为:即使仅就说明本教材的使用方法而言,也绝对有必要提醒本教材的使用者注意以下几个基本事实:
1.刑法是以刑罚为主要调整手段的部门法,是否以刑罚为制裁措施是从形式上区别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唯一标志,也是正确认识刑法的基本属性,建立科学的刑法理论体系的唯一可以进行实证考察的出发点。因此,正确地认识刑罚的内容及所代表的社会关系,是正确理解刑法所有基本范畴的前提。
即使仅仅从表面上考察一下,人们仍不难发现这样两点基本的事实:(1)刑罚权是国家和平时期最具有强制性的权力,刑罚的运用是国家动员了和平时期所有强制性力量(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权中最具有强制性的措施,甚至动用了作为军队的武装警察部队)的结果;(2)刑罚以剥夺或限制作为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政治权利等最基本的权益为主要内容。刑罚的这两个特点说明,刑罚这一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所体现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的刑罚权与公民的生命、自由等最基本权利的关系,是作为社会代表的国家的权力与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个人的最基本人权的关系。因此,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包括生命在内的最基本权利的问题,是整个刑法制度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不论是国家刑罚权的根据还是国家刑罚权的限度,也不论是刑法特有的调整范围还是认定犯罪的根本标准,都只能从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中来寻求应有的答案。离开了这一点,不论是刑法总论中的刑法任务、功能、基本原则、犯罪的本质与犯罪成立条件、刑罚的根据与运用的方式,还是刑法分论中具体罪刑规范内容的确定,都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理解。
2.从国家权力限度的角度考察,用刑罚来剥夺或限制公民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对以维护和发展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福祉为根本目的的国家来说,只能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
从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国家运用刑罚这一措施意味着:(1)刑法所调整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要求,但其他部门法的制裁措施已经不能有效地制止的行为。例如,刑罚所处罚的盗窃罪,就是违反民法中有关财产取得规范,但仅用民法中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制裁手段不可能有效地制止该行为。(2)对上述违反其他部门法规范的行为,如果不运用刑法特有的制裁手段——刑罚——进行调整,相应的法律制度就将从根本上受到威胁。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产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其根本原因在于: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数额较小的小偷小摸行为,还不会对普通民众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根本的威胁;但是,如果不将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罚,国家的所有权制度就将荡然无存。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一特点说明:保护从整体上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福祉的国家法律制度,维护这种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国家被迫限制或剥夺公民包括生命在内的最基本权利的唯一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与公民的最基本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刑法特有的调整对象。对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的危害,是犯罪最根本的社会属性。保护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免受犯罪的侵害,既是刑法的根本任务,也是刑法的根本功能;既是国家刑罚权的唯一根据,也是刑罚最根本的目的。
3.犯罪行为,同其他任何人类的行为一样,只能是行为人主观能动性的存在与表现形式,是行为人的意志和意识状态转化为客观现实的结果。所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说“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利益的现实危险”,只能是行为人主观罪过中包含的敌视、蔑视、漠视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的态度转化为客观现实的现实可能性。从行为人的角度考察,这既是犯罪的本质,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只能是主观罪过的内容在现实中的展开:是否是主观罪过中所包含的行为人的意志和意识状态在现实中的展开,是何种主观罪过中所包含的行为人的意志和意识状态在现实中的展开,以及行为人主观罪过中所包含的特定内容在现实中展开到何种程度,是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构成犯罪的何种形态的唯一根据。“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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