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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金融创新法律评论》由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创办,致力于对金融创新的法学理论与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以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来防范金融创新过程中伴随的风险为着眼点,以保证我国金融稳定、长期、健康发展为目的,以促进我国金融创新法治化为宗旨,搭建一个集中国政法大学与社会各界的法学、金融学、经济学等专家、学者探讨和研究问题的平台。望关注金融创新法治化的专家与学者给予支持和关爱,让此平台成为我国金融创新过程中金融法学理论与制度完善的智库平台,为我国金融创新在法治化的轨道上稳定、健康、持续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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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爱君,山东曲阜人,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金融创新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金融创新法律评论》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经济法专业金融法方向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法、商法、互联网金融法律与实务、网络法、大数据法、法与经济。
兼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首批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专家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反金融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支付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鑫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独著《互联网金融法律与实务》《电子货币法律问题研究》《商业银行跨境破产法律问题研究》《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研究》,主编《证券法教程》等著作,在核心期刊、海外学术刊物发表《系统重要性金融监管的特殊风险法律防范》《互联网金融本质与监管》《重塑现代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法治路径》等论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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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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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稿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分析 李爱君
刑事司法介入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的定位思考 姜淑珍朱娴
金融理论
海峡两岸信托业自律机能实证比较 席月民刘志远
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罗曦
互联网保险的风险管理体系构建 张大治
金融实务
去杠杆背景下的金融创新名股实债的性质认定及法律风险分析 程进飞
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与监管风险紧张关系之探讨 郭华
我国征信监管的法律问题分析 刘贺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防范金融消费风险 提振金融消费者信心 栗元广
域外金融动态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一般数据保护法案》 方颖方宇菲等译
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方颖方宇菲等译
金融CEO论坛
数字普惠金融的中国实践与未来发展 唐宁
研究生论坛
乐买宝产品合理合法性分析 王超
股权众筹的监管理念 张珺
大数据背景下支付与征信监管分析 陆宇虹
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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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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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
熊彼特将金融创新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新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第二类是国际市场的开拓;第三类是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上各种新工具、新方式、新服务的出现;第四类是银行业组织和管理方面的改进;第五类是金融机构的变革。根据熊彼特对金融创新的分类,21世纪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金融业在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工具、金融市场等方面全方位的创新。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引入金融业,使金融业务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如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业务处理手段和程序,存、贷、取、汇、证券买卖、市场分析、行情预测乃至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均通过网络与信息技术处理,电子化资金转移系统、电子化清算系统、自动付款系统、微信支付、电子钱包等创建,形成了国内外纵横交错的电子网络化资金流转网络,金融和经济信息的传递、储存、显示、记录、分析均借助电子信息技术的处理,各种金融交易也普遍使用网络与信息技术进行报价、撮合、过户、清算网络与信息技术正在把各种金融业务织进一张巨大的网中。在我国不仅传统金融机构利用网络与信息技术进行创新,民间金融与网络与信息技术企业也翻天覆地进行结构设计从事金融服务。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民间金融,利用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不是与金融简单的嫁接,是采用新技术和方法,改变原有金融体系基本要素的搭配和组合而提供新的金融功能的过程,其目的是要形成新的流动性、营利性和安全性重组,从而提高金融效率,但同时也随之加剧了原有的风险或带来了新的风险。其中,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金融创新风险产生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制度与技术的二重性。制度与技术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两个重要力量。对于一国的金融体系来说,它们的作用在于,使金融体系的最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如金融体系的跨时空配置资源必然蕴藏着不确定性,但通过一系列契约安排和新兴技术的运用对这种不确定性加以控制,就可以有效降低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但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等原因,契约的不完备和技术运用的不合理在所难免,又产生新的不确定性因素。不确定性因素是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源。可见,从金融风险产生的内部机理来看,利用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进行的金融创新具有制度与技术的二重性特征。因此,金融创新的风险就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来防范,同时这也是由法律的安全价值所决定的,安全是法律持续性的制度安排与价值追求,成立法律的核心是保障金融的效率、秩序与安全。"法律的存在,就在于给人们的生活提供方便,或者说给当下的行为以确定的(就义务而言)或可选择的(就权利而言)指向;给纷乱杂的生活世界一个规范性的确定,对人们未来的行为以明晰的可计量的预期。"因此,金融创新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创新,进而维护金融业的长期、稳定、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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