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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之一,法律的历史可上溯至公元前三千年左右,而且辗转相承,绵延不绝,迄未中断。由此而形成了历史悠久、源流清晰、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它产生于中国的文化土壤之上,是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的体现。本书从多角度阐述了中国法律的悠久传统,强调尊重传统、研究传统、弘扬优秀传统的必要性。
本书*版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本书第三版获中国法学会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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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为了挽救民族危机,爱国的官僚、士大夫奔走呼号改良政治与法制,并且在风起的革命压力的推动下,促使晚清政府修订法律,使传统的法律与西方的近代法律开始衔接,揭开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序幕。在这个过程中,制定了《大清刑律》,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等新式法律,为民国时期的立法活动积累了先验。由传统法律到法律的近代化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结果,不是任何个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因而给人以启迪。
《天下法学新经典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四版)》较之第三版,增加了三个传统,一是德法互补、共同为治;二是立足实际,体现国情;三是吏民习法,明刑弼教,并对第三版十五个传统在编排次序上有所调整,以更好地反映逻辑关系。此外,在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部分也作了必要的修改,以更符合历史的实际。《天下法学新经典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四版)》力图找到历史和现实、中国和外国法律文化发展的契合点,在弘扬中国法律传统的优秀元素的基础上,推动中华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构建一个新时代的全新的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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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晋藩,1930年出生,辽宁沈阳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首届国家与法权历史研究生专业毕业。1952年至1983年先后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1983年至1994年先后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副校长,中国法律史研究所所长。1987年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中国法制史学带头人。主要兼职先后有: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1991年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2001年聘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2012年入选中国法学会首届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2018年被中国老教授协会授予科教兴国优秀工作奖先进个人。1984年开始招收第一届中国法制史博士生,现已培养百余名法学博士。1986年8月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制课,1996年和1998年两次为人大常委会讲授法制课。1982年,作为高级访问学者,应邀赴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进行讲学,并先后到日本、韩国、德国、以色列等国的大学讲学。张晋藩,1930年出生,辽宁沈阳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首届国家与法权历史研究生专业毕业。1952年至1983年先后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1983年至1994年先后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副校长,中国法律史研究所所长。1987年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中国法制史学带头人。主要兼职先后有: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1991年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2001年聘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2012年入选中国法学会首届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2018年被中国老教授协会授予科教兴国优秀工作奖先进个人。1984年开始招收第一届中国法制史博士生,现已培养百余名法学博士。1986年8月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制课,1996年和1998年两次为人大常委会讲授法制课。1982年,作为高级访问学者,应邀赴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进行讲学,并先后到日本、韩国、德国、以色列等国的大学讲学。
作为新中国中国法制史学的主要奠基人,张晋藩教授秉持不偷懒、不自满的治学格言,研究领域涉及中国法文化史、部门法史、民族法史、专题法史,主要著作有:《中国法制史》(日本中央大学译成日文出版)、《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德国Springer出版社将该书第三版译成英文出版)、《中华法制文明史》、《中国监察法制史稿》、《中国宪法史》、《中国刑法史新论》、《清代民法综论》、《镜鉴心语》、《学思欣路》等30余部,主编《中国民法通史》、《中国司法制度史》、《清朝法制史》、《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中华大典o法律典》、《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10卷本)等,主编中国法制史教材2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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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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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部分中国法律的传统
一、德法互补,共同为治
(一)徒善不足以为政,只凭德化不能治国
(二)德法互补、共治的历史进程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一)礼的产生
(二)礼的作用
(三)引礼入法
(四)礼法结合
三、立足实际,体现国情
(一)以农为本的农业立法
(二)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辅相成
(三)体现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民族立法
四、纵向比较,因时定制
(一)以前朝为鉴,确定新的法制建设重点
(二)律典的篇目结构经过比较而不断调整
(三)立法的内容经过比较更加轻重有分和贴近生活
五、中华法系,各族缔造
(一)中华法系与世界
(二)中华法系由中华各族共同缔造
六、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一)法典体例上的沿袭与保守
(二)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七、法尚公平,重刑轻民
(一)古代思想家关于法律公平的论述
(二)体现公平的法律原则
(三)重刑轻民
八、以人为本,明德慎刑
(一)中国古代人本主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二)人本主义思想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
(三)中国传统法律中人本主义思想的反思
九、权利等差,义务本位
(一)立法等差
(二)司法特权
(三)义务本位
十、法自君出,权尊于法
(一)先秦的专制王权与法制
(二)皇权的制度化与法律化
(三)皇权与法制的冲突
十一、家族本位,伦理法治
(一)家法族规是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家族伦理法的发展进程
(三)伦理法的具体内容与家长权的法律表现
(四)家族本位伦理法的社会成因
十二、以法治官,明职课责
(一)职官的设置与编制
(二)职官的任免考选
(三)职官的考课奖惩
(四)职官的俸禄与休致
(五)对职官的一般监督和法律约束
(六)要求官吏依状鞫讯,以法断罪
十三、立法修律,比附判例
(一)制定法在传统法律中的地位
(二)判例法的发展及其作用
(三)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互为用是中华法系的特点和优点
十四、统一释法,律学独秀
(一)中国古代律学的发展历程
(二)清代律学的成就
(三)中国古代律学的基本特点
(四)中西法文化的比较
十五、援法定罪,类推裁断
(一)成文法的公布引发了援法定罪与类推擅断的争论
(二)秦汉时期的皆有法式与类推决狱
(三)科罪具引律文与出罪明轻,入罪明重
(四)鞫狱分司与援法定罪
(五)极端专制下的引律与比附
十六、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一)天理与国法沟通
(二)国法与人情相合
(三)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协调统一
十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一)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
(二)以调处息争,实现无讼
(三)无讼作为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根源
(四)无讼是以逃避讼累为代价
十八、吏民习法,明刑弼教
(一)木铎宣法、悬法象魏
(二)铸刑书,使百姓知法
(三)法莫如显的法家主张
(四)刻石记法,使民知法
(五)两汉法律宣传形式的多样化
(六)重为上执法的唐代法律宣传
(七)两宋读书读律,蔚成风气
(八)明清律讲读律令条重视官民普法
第二部分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一、西方法文化的输入
(一)鸦片战争前的中国和世界
(二)西方法文化的输入打破了传统法文化的封闭状态
(三)传播西方法文化的媒介翻译和出版西学著作
(四)国外归来的中国人对西方法文化的介绍
二、传统法观念的转变
(一)由固守成法到师夷变法
(二)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
(三)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
(四)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
(五)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
(六)由义务本位到权利追求
(七)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权独立
(八)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三、转型过程中的法制改革思想与实践
(一)洋务派的稍变成法,引进西法
(二)维新派改良政体与法律的主张
(三)晚清修律与法律的近代化
四、民国初建时期法律近代化的继续推进
(一)继续推进的时代背景
(二)继续推进的思想基础
(三)继续推进的历程与成就
五、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历史价值及经验借鉴
(一)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西方化形态
(二)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历史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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