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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世界法系概览(世界法学名著译丛)

書城自編碼: 369589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美]约翰·H.威格摩尔?著, 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
國際書號(ISBN): 9787208162419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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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堪称世界法系的百科全书!◎详述16个世界法系!◎比较法系研究的开山之作!◎收录463幅插图。
內容簡介:
《世界法系概览》在比较法的发展史上无疑具有开创性的地位。可以说,现代比较法学宏伟而庞大的学科体系是由威格摩尔在《世界法系概览》一书中完成的。它是继梅因的《古代法》之后,英美比较法学家贡献的又一部划时代巨著。本书论述的法系涵盖了世界各地、从古至今曾经存在过的共计16个法系,按大体上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依次是: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希伯来法系、希腊法系、海事法系、罗马法系、凯尔特法系、日耳曼法系、教会法系、日本法系、伊斯兰法系、斯拉夫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并对其发展演变的历程及其内在规律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在多国法制史和比较法制史研究方面做出了可贵的探索,开创了现代比较法学的研究体系。
關於作者:
威格摩尔,1887年获哈佛大学法学士,与此同时,参与《哈佛法学评论》创刊策划工作。1901一1929年间,担任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威格摩尔一生著述颇多,在法律哲学、法律史学和证据学等领域都有建树。其中,主要的代表作除了《世界法系概览》外,还有《证据论》(共10卷)、《英美法文集》《法律进化论》丛书、《现代法哲学》丛书和《欧陆法制史》丛书。
目錄
世界法学名著译丛总序························ 001
译者序······························· 001
原序································ 001
前言································ 001

章 埃及法系·························· 001
1. 埃及和尼罗河流域—早的法系 2. 司法的源泉国王—首席大法官和首相—法院 3. 正义之神玛亚特—埃及的公正观—汉姆哈伯寻找秀的法官—图特摩斯对首席大法官的教诲 4. 国王作为立法者—人类历早的立法者美尼斯—汉姆哈伯国王立法—遗失的法典 5. 法律交易文本—象形文字—拉美西斯国王二世和赫梯人的和约—僧侣书写体文字—乌阿的遗嘱—通俗文字—犯人保释担保书—婚姻契约—希腊文 6. 司法程序—古老的法院记录—梅斯诉凯案—诉讼程序规则—叛国罪审判—盗墓罪审判 7. 修尼费纸莎草纸—灵魂审判 8. 埃及法系在希腊、罗马和穆罕默德统治下消亡

第二章 美索不达米亚法系······················ 028
1. 巴比伦王国和亚述—民族大融合 2. 文学艺术和商业的发展—商业和法律的楔形文字记录 3. 房屋买卖契约—担保契约—石头界标—婚姻授产协议 4. 商业交易—无记名本票—银行记录—合伙记录 5. 司法体系—边界案的判决—遗嘱诉讼—未付款诉讼—寡妇主张土地权的诉讼—被逮捕的被告的申诉 6. 苏美尔法典—浪子寓言—汉穆拉比法典、亚述法典、旧约全书之比较 7. 但以理和墙上的文字—巴比伦的陷落

第三章 希伯来法系························· 053
 古希伯来人的迁徙—法系的五个阶段:
1. 摩西时期—“十诫”—希伯来和希腊诸经—《申命记》—摩西授权专职法官审理案件—所罗门—押沙龙在殿门处审理案件—所罗门审理二母案 2. 古典时期—犹太教公会—犹太拉比—神庙—希伯来丧失政治独立 3. 犹太教法典编纂时期—犹太教法典—判例对法律的发展—犹太拉比的讨论—耶稣在神庙的讨论 4. 中世纪时期—迈蒙尼德—犹太人的资财—商事契约—婚姻契约 5. 现代时期—希伯来法典—读《旧约全书》五卷本

第四章 中华法系·························· 075
 一、政治原理··························· 075
1. 第三古老并且幸存的古代法系 2. 正义的哲理 3. 有治人,无治法—负责满足公众需要的统治者 4. 诉讼前的调解 5. 以公共习俗和情感为基础的立法 6. 刑事性的法律 7. 实践正义;葡萄牙人皮尔拉的证言
 二、旧时的法律制度························ 083
8. 早期的法典—秦始皇的“焚书”—公元1650 年的清代法典—律和例—有关收养和典当的法律条文 9. 转让—1870 年的典契—土地权利的登记 10. 法庭的程序 11. 上诉审—判例—公元1827 年和1831 年法庭关于收养与典当的意见—公元1808 年一件杀人案的审判记录 12. 法律论述—皇帝的敕令—司法命令—立法法令—石碑上的法令
 三、新的法律制度························· 101
13. 1912 年革命—1923 年宪法—新法典—新法院的判决 14. 中国制度的耐久性

第五章 印度法系·························· 111
 一、印度的种族和语言······················· 111
1. 异族和法律语言—六支外族的相继统治—伊斯兰教因素—本印度法 2. 梵语和巴利语—棕榈叶和石块上的记载—公元前23 年和公元1000 年的事件—伽干那沙转让规则
 二、佛教支系··························· 119
3. 佛法—阿育王的诏谕 4. 印度支那、东印度群岛和菲律宾群岛的佛法 5. 缅甸法—“达摩”—司法程序 6. 暹罗(泰国)法—暹罗对一起背叛罪的审判 7. 佛教在印度的消亡
 三、婆罗门支系·························· 129
8. 摩奴的婆罗门法—种姓制度—乡村案件审理—婆罗门法学派—扎格纳特赠与法 9. 印度王公的法院—“都巴”—婆罗门法律顾问—辩护规则—禁止性程序 10. 司法管理—贿赂和枉法裁判 11. 穆斯林的征服与婆罗门法的湮灭—英国统治下的复兴 12. 梵语的发现和法学书籍的翻译—习惯与学术书籍—英国法院的印度法
 
第六章 希腊法系·························· 150
1. 荷马时代的希腊—阿喀琉斯之盾案件—忒弥斯—民主,而非神权的希腊司法 2. 古典时代—作为法官的陪审团法庭—五百人陪审团—苏格拉底的审判 3. 亚里士多德记述的陪审团的产生和审判行为—卢西安的模拟审判—作为法律和事实全权法官的陪审团 4. 民事诉讼—波西马科斯的继承人诉科林那城的诉讼记录 5. 审判地点—集市中的菲狄亚斯审判—法院对奥雷斯特斯的审判 6. 陪审团审判和法庭雄辩—撰稿人吕西阿斯—希佩里德斯和佛里恩审判—在大流士诉狄奥伊索多勒斯一案中狄摩西尼的讲演—狄摩西尼论王权 7. 立法—个立法者米诺斯—哥地那的城市法—立法者梭伦—立法方式 8. 财产转让—契据,租赁,借贷—排水契约 9. 希腊艺术与文化和希腊法律科学的比较

第七章 罗马法系·························· 201
1. 罗马人在法律和秩序方面的天赋—版图的扩张
 一、共和国时期·························· 204
2. 十二表法—法律的公布与铭刻—有关公路规章的城市法令(公元前45年)—罗马城邦颁布的关于法庭诉讼程序的法令 3. 一个边界争端—早的民事判决 4. 交易文件—建造一座大门的合同(公元前105 年)—来自达西安的契约—来自埃及的遗嘱 5. 组织法庭—辩护人—塔西佗论辩护人的地位—霍滕修斯—西塞罗—“谈辩论” 6. 法院—陪审团审判
 二、帝政前期··························· 223
7. 裁判官—审判方式—在罗马对阿波罗尼奥斯的审判—在雅典对诡辩派的审判—在耶路撒冷对耶稣的审判 8. 法律科学的发展 9. 法官尤利安—永久法令—判决记录 10. 法律顾问乌尔比安和帕比尼安—由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判例法 11. 法学教师昆提利安—辩护人的教育 12. 法学家盖尤斯—法学阶梯—法学的开端
 三、帝政后期··························· 244
13. 拜占庭的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14. 意大利被日耳曼部落攻占—罗马法在西方的消失

第八章 日本法系·························· 253
 一、个时期(公元500—1200 年) ················ 254
1. 移民民族 2. 圣德太子的法律—以儒家道德为基础 3. 后来的法典—早期的让与制度—皇宫内知识分子的统治—藤原家族—权力转移至军事贵族 
 二、第二个时期(公元1200—1600 年)················ 261
4. 源赖朝—封建幕府的创立者 5. 贞永式目—裁判所 6. 第二次内战 
三、第三个时期(公元1600—1850 年)················ 263
7. 德川王朝及其创立者德川家康—平稳的3 个世纪—贸易的发展 8. 在裁判所之下法律的发展 9. 未公布的法律—给地方法官指示的手册—审判方式—著名法官大冈—各地村法典 10. 诉前调解—公元1853 年的当事人和解记录 11. 通过判例发展法律—3 种司法管辖权—裁判所—程序规则—通过审判官提请咨询的方式修正法律—一个合伙关系诉讼案的记录—先例的利用—裁判所关于逾期尚未履行的法律义务的意见
 四、第四个时期(公元1850 年以后)················· 286
12. 日本向外国开放贸易—维新与成文宪法—新法典与旧法规

第九章 伊斯兰法系························· 293
 一、伊斯兰教的创立和传播····················· 293
穆罕默德唤醒阿拉伯半岛—麦加—伊斯兰教是一个对信徒生活无所不包的体系—伊斯兰教的传播—在科学和艺术方面的领先地位—科尔多瓦,欧洲美丽的首都—伊斯兰教的衰落—伊斯兰法的历史分期
 二、民事司法··························· 299
1. 法律是宗教的一部分—法律渊源 2. 《古兰经》 3. 穆罕默德的言行—关于继承法的圣训 4. 注释者们—栽德·伊本·阿里—西迪·哈利尔关于买卖、破产、合伙的法典—对案例提出的法律意见—学理性的法学家论述 5. 财产转让—信托契据—继承—世界上长的契据 6. 法律职业阶层的发展—伊斯兰教教长 7. 穆夫提和卡迪—法官和法律顾问—现代突尼斯的离婚诉讼 8. 法学教育—哈伦·赖世德—学院 9. 1916 年的诉讼记录实例
 三、刑事司法··························· 342
10. 枢密院,或统治者的个人审判 11. 阿拉伯半岛的审判—利比亚的审判—尼日利亚的法院—卢旺达的苏丹—埃塞俄比亚、安南、波斯和阿富汗的审判 12. 现代土耳其和波斯—法律的西方化—保守的种族观念
 四、回顾····························· 360

第十章 凯尔特法系························· 375
 一、阶段:独立的凯尔特人··················· 378
1. 尤利乌斯·恺撒征服高卢 2. 两类凯尔特人—政治上的不稳定—凯尔特法系在威尔士和爱尔兰的幸存 3. 作为法官和不成文法贮藏库的德鲁伊特—卡耐克纪念碑—德鲁伊特的审判 4. 根除德鲁伊特集团
 二、第二阶段:凯尔特法系的幸存·················· 385
5. 爱尔兰支系的发展阶段 6. 原始状态 7. 立法者卡迈特国王—塔拉的集会 8. 布里亨的判决—卡瑞尼安的“错误判决” 9. 圣派斯瑞克传入罗马字母—记载习惯法 10. 爱尔兰成为西方的知识中心 11. 爱尔兰的法律著作—《森切斯·莫尔》—财物扣押法以及因猪引起的损害赔偿规则—法律著作的手抄本 12. 威尔士的法律著作—《开明国王豪尔法典》—“三个一组”的法律规则 13. 凯尔特人和英国人法律观念的对比—詹姆士·林奇的判决
 三、第三阶段:凯尔特法系的消亡·················· 409
14. 伟大的卢埃林—《大宪章》保留了威尔士法—亨利八世废除威尔士的布里亨法 15. 詹姆士一世废除爱尔兰的布里亨法—爱尔兰法被废弃的原因—对塔拉的恶咒 16. 丹尼尔·奥康内尔及其发起的反对英、爱立法合并运动—爱尔兰自由邦和1924 年组建的爱尔兰法院

第十一章 斯拉夫法系························ 425
1. 斯拉夫民族的四个主要分支
 一、波希米亚··························· 426
2. 捷克人—女执政官莉布谢裁判 3. 日耳曼商业城市—《布尔诺权利法典》—布尔诺法庭记录 4. 《里加利·芒塔诺朗法》—查理四世和他聘请的罗马式法学家—《卡洛莱娜大法》 5. 爱国的首席法官布迪维克—“抛出窗外”
 二、波兰····························· 433
6. 克什米尔大帝的《维斯利卡宪章》—罗马式的法律—克拉科夫法庭记录—日耳曼商法 7. 《涅斯塞瓦宪章》—波兰的寡头政治—自由否决权—法学家克纳斯基 8. 波兰的分化—拿破仑法典和俄罗斯法
 三、南斯拉夫··························· 438
9. 希腊的基督教—牧羊人与登山者 10. 源于拜占庭和威尼斯的罗马式法律—斯巴拉多法典—格拉哥里文字与瓦帕尼克法典—斯蒂芬·都山的塞尔维亚法典 11. 巴尔干半岛上的伊斯兰法与奥地利法
 四、俄国····························· 447
12. 俄国法制史上的四个阶段 13. 早期日耳曼统治者—源自拜占庭的希腊教会法—雅罗斯拉夫正义法典 14. 集权制的封建主义—恶魔伊凡和他的血腥统治 15. 16 世纪的审讯方式 16. 沙皇阿列克谢和首相纳什乔金—官僚政治—彼得大帝—无效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叶卡特琳娜的法典计划 17. 尼古拉一世与首席法官斯拜伦斯基—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司法体制的改革 18. 1917 年革命—苏维埃法令与正义

第十二章 日耳曼法系························ 472
 一、阶段··························· 472
1. 奥丁神和瓦哈拉殿堂—掠夺性的征服,维金人的天职 2. 世俗的非宗教的,民主的非王政的日耳曼正义—冰岛的公民大会和法律之丘—立法者,法律发布者和诉讼程序 3. 尼亚传说中的法律诉讼—男人小岛上的法官 4. 日耳曼法的四个阶段
 二、第二阶段··························· 486
5. 从北欧、东欧向西欧、南欧迁徙—“属人”法和成文法 6. 法兰克人的《撒利克法典》———伦巴德人的诏令—西哥特人法典—斯堪的纳维亚法典 7. 立法者查理曼
 三、第三阶段··························· 493
8. 法律变得区域化 9. 千部地方法典时期—蒙彼利埃法典 10. 普通法成为人民的法典—萨克森明镜—通过决斗审判—施瓦本明镜 11. 世俗法官法庭—陪审团的判决—神誓及神判 12. 书面契约—僧侣成为代理人
 四、第四阶段··························· 511
13. 海商法、教会法和罗马法对日耳曼法的改造—帝国法庭

第十三章 海事法系························· 519
 一、海洋的普通法························· 520
1. 埃及法与腓尼基法 2. 罗得海法 3. 阿玛斐法典 4. 威尼斯与热那亚 5. 巴塞罗那—康梭拉多法 6. 奥列隆法典—南安普敦橡树书 7. 威斯比海商法—汉萨航运条例—制定法典的中心从东向西、北的转移 8. 渐进的统一—船舶遇难弃货规则之比较 9. 海员自治 10. 法院判决—汉萨条例中的立法过程
 二、各国的海洋法························· 543
11. 法国海商法—其他国家的法典
 三、再次出现的海洋普通法····················· 546
12.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21 年海牙规则 13. 作为国际海洋普通法的提单
 
第十四章 教会法系························· 552
1. 作为圣彼得继承人的普遍法律管辖的早期要求—教会规则从巴尔干至格陵兰的延伸 2. 司法和立法体系—首席法官—神圣罗马教廷法院—康克尼斯的一个判例—红衣主教全体会议和红衣主教会议 3. 有记录资料的汇编—格拉蒂安教令辑要—作为一个体系的教会法的形成—朱尼斯·安德烈博士 4. 教皇格列高利九世教令集—一条使高利贷抵押无效的教令—一条规范刑事诉讼的教令 5. 教会法大全—教皇英诺森三世,伟大的立法者—英诺森三世统治下教会统治权的鼎盛 6. 宗教裁判所—它们广泛和进步的影响—圣艾伍兹,宗教法官和法律职业的保护圣人 7. 国家主义的兴起逐渐损坏了教会的政治权威—特伦特会议—亨利八世的法规—天主教的管辖权被国家的法院和立法机关吸收 8. 1917 年天主教规则的整理—天主教会法典

第十五章 大陆法系························· 580
 一、查士丁尼法律书籍的复兴···················· 580
1. 博洛尼亚大学和日尔曼征服者 2. 伊纳留斯—国法大全讲座 3. 所法律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法律学生协会记录 4. 法律教授的显赫地位—注释法学家
 二、罗马法的世俗化························ 590
5. 法律事务家—对案件的法律建议—巴尔托鲁 6. 意大利和法国的新型法院—巴黎司法宫 7. 学习罗马法的盛况—布雷克顿和阿佐 8. 研究中心从意大利转移到法国—居雅斯 9. 荷兰和苏格兰 10. 德国—罗马法的继受—卡普草乌—温德海得和耶林
 三、罗马法的本国化························ 605
11. 与地方习惯法相比,罗马法只是次一等级的法 12. 法国主张罗马法本国化的代表人物—迪穆林,柯尔贝尔和朴蒂埃 13. 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在其他国家的本国化
 四、罗马法的传播························· 614
14. 科学和政治因素的推动—罗马法影响力向其他大陆的扩展

第十六章 英美法系························· 623
 一、普通法的形成························· 624
1. 多民族和封建制的环境 2. 国家的统一—保守、狭隘的岛民特征—威廉一世、亨利二世、爱德华一世 3. 遵从法律和命令的本性—布雷克顿—律师协会—法律学院—法律年鉴
 二、对罗马法的排斥························ 638
4. 法律爱国主义—利特尔顿、福特斯库、科克 5. 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摇篮—法律学院
 三、广为传播的世界化过程····················· 646
6. 15 世纪简陋、不成熟的法律 7. 17 世纪法律科学的发展—科克、培根、塞尔登 8. 以商业贸易和殖民地征服为手段的法律传播—曼斯菲尔德、布莱克斯通 9. 英美法系成为世界性的法系—1924 年美国律师协会对伦敦的访问—保持法系活力的法律职业者阶层

第十七章 法系的演进························ 663
 法系与具体的法律思想或者法律制度之整体比较—对法系这一概念的综合考察
 一、比较法总论·························· 663
 二、法律制度比较························· 664
 三、法系的系谱比较························ 665
1. 系谱比较方法在比较法中的运用 2. 数目有限的法系 3. 法系特有的问题 4. 法系产生、存续和消亡的原因 5. 法系存续必不可少的因素—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阶层
內容試閱
译 者 序

《世界法系概览》(A Panorama of the World’s Legal Systems,Washington Law BookCompany,1928 年初版,三卷本;1936 年再版,合订本),是美国学者威格摩尔的代表性著作,也是现代比较法学的奠基之作。
威格摩尔(John H. Wigmore,1863—1943 年)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早在学生时代,他就与其他人发起创建了《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毕业以后,威格摩尔曾在波士顿当律师。1889 年至1892 年,他远赴日本,担任著名的庆应大学法学部的教授,主讲英国法,为日本法律近代化作出了贡献。1893 年,他回到美国,进入著名的西北大学法学院当教授,并在1901 年到1929 年间,出任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
威格摩尔一生著述颇多,在法律哲学、法律史学和证据学等领域都有建树。其中,主要的代表作除了本书《世界法系概览》之外,还有《证据论》(Treatise on
Evidence,共10 卷)、《英美法文集》(Essays in AngleAmerican)、“法律进化论”丛书(Evolution of Law)、“现代法哲学”丛书(Modern Legal Philosophy)和“欧陆法制史”丛书(Continental Legal History)。
在《世界法系概览》这本书里,威格摩尔将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分成16 个法系,即古代埃及法、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法(巴比伦法或楔形文字法)、希伯来法、中华法、印度法、古希腊法、古罗马法、日本法、伊斯兰法、凯尔特法、斯拉夫法、日耳曼法、海事法、教会法、大陆法、英美法,并对其发展演变的历程及其内在规律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在多国法制史和比较法制史研究方面做出了可贵的探索,开创了现代比较法学的学科体系。
作为一部学术名著,《世界法系概览》早在民国时代就已经受到国人的重视,谢德风等人发表了节译或编译该书的成果。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学术界在研究外国法制史或比较法学时,也频频引用该书的论述。但是,由于语言的限制,该书的学术价值还是没有能够充分地被利用。为了弥补这个缺憾,我们不揣学术功底之浅,外语能力之弱,花了三年时间,将其翻译成中文。
本书翻译的分工具体如下:
陈霁蕾:章,埃及法系;第二章,美索不达米亚法系
程 虹:第三章,希伯来法系;第五章,印度法系
张德强:第四章,中华法系
周伟文:第六章,希腊法系
陈灵海:第七章,罗马法系
李秀清:第八章,日本法系;第十三章,海事法系;第十四章,教会法系
郭光东:第九章,伊斯兰法系;第十章,凯尔特法系
刘艺工:第十一章,斯拉夫法系
赵 燕:第十二章,日耳曼法系
张 奕:第十五章,大陆法系;第十六章,英美法系
何勤华:第十七章,法系的演进;目录
刘晓雅:原序;前言
参加本书校订工作的有:何勤华、刘晓雅、朱揽叶、彭叙、林燕平、冯引如。全书后由何勤华统校、定稿。
由于本书篇幅巨大,内容丰富,几乎涉及世界上所有古代文明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历史文献,翻译时十分艰苦。加上译者主要是华东政法大学的硕士、博士生和青年教师,在翻译外国法学名著方面尚缺乏经验。因此,本书肯定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疏漏和错误。此点,务请学界前辈、治学同仁及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中国政法大学曾尔恕教授数次为我们提供了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的原著;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为本书翻译了部分拉丁文内容;当时的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冷霞、马贺、刘洋、王沛,博士研究生陈颐、陈融、占茂华等参与了本书的整理工作。对此,我们均表示诚挚的谢意。
审阅着这部90 余年前完成的作品,品味着其中至今仍未过时的精辟论述和丰富史料,沐浴着数十年来一直熠熠生辉的智慧之光,我不由感慨万分。有的人生前声名显赫,其作品也被炒作得红红火火,但一去世,甚至尚未去世,其人其书就已被人遗忘;有的人生前活得平平淡淡,其作品也不怎么张扬,但却长期受人尊敬,其书也一直被人引用,乃至过了几十年、几百年,仍然得以再版,甚至被翻译介绍至国外,成为学术史上的丰碑。这当中的区别就在于作品蕴含的劳动量和思索力度不一样。这一现象,对于目前日益浮躁的中青年学者(包括本人)有着特别重要的警示作用。愿学界共勉。
何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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