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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商事仲裁律师办案指引

書城自編碼: 388808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郭平珍,宋美霞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898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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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以作者经办的上百件仲裁案件为素材,经过整理、归纳、思考、提炼与总结,就律师办理仲裁案件实务中常见的争议和重点内容进行了梳理。作者结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仲裁司法审查三百余件案例获得的裁判规则,在研究现行仲裁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查阅了三十余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梳理了三十余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以律师工作“听、说、读、写”四大基本功以及“一阅读一分析两检索一总结”的工作方法和“规范、精细、专业、穷尽、总结、提升”的办案理念为主线,结合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对律师工作的新要求,就常见的商事仲裁案件代理工作流程和内容进行整理写作。律师仲裁业务的范围主要有担任申请人代理人、担任被申请人及案外人代理人和担任仲裁员,也有少量案件担任专家委员会成员。本书基于律师办理仲裁案件的思考和总结,重点阐述律师担任代理人的实务技能和分析、解决实务问题的方法。
關於作者:
郭平珍,1965年9月生,中共党员,山西岚县人,研究生学历,二级律师,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兼任太原、吕梁、朔州等多家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刑事法律风险管理、公司法律事务、土地法律事务。先后获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第六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入围、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山西省优秀律师、山西省跨世纪杰出青年人才、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先进个人、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十佳百优”优秀律师、山西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山西省公益法律服务优秀个人、全省律师行业创先争优“五带头”律师党员等荣誉。
  宋美霞,1991年12月生,中共党员,山西五台人,硕士研究生,201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5年至今任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并购交易师,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专家库入库专家(第九批)全过程工程项目咨询管理师(高级)。
目錄
第一章
商事仲裁概述
第一节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一、仲裁与诉讼的相似之处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三、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第二节 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仲裁范围
二、不能仲裁的事项范围
三、几类特殊争议事项的仲裁性
第三节 仲裁协议
一、仲裁事项
二、仲裁机构
三、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
四、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的考虑因素
五、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与延伸
第四节 仲裁机构、仲裁庭及仲裁秘书
一、仲裁机构
二、仲裁庭
三、仲裁秘书
四、仲裁庭审程序
第二章
律师代理仲裁案件实务
第一节 律师的商事法律服务和仲裁案件代理工作
一、选择争议解决方式阶段
二、仲裁阶段——案件代理人
第二节 接受仲裁案件当事人委托
一、初步了解案情
二、审查仲裁协议并判断其效力
三、办理委托手续
四、材料交接
五、仲裁风险提示
六、确定代理人人数
七、律师能否在自己担任仲裁员的仲裁机构代理仲裁案件
第三节 仲裁检测、阅卷与案情分析、法律与案例检索
一、仲裁检测
二、阅卷与案情分析
三、法律检索
四、案例检索
第四节 法律文书、仲裁规则运用与仲裁员选定
一、法律文书
二、仲裁规则的运用
三、仲裁员的选定
第五节 仲裁证据规划与证据卷
一、在有效阅卷的基础上制定证据规划
二、结合案情筛选分析证据
三、按照逻辑顺序形成证据卷
四、制作证据目录和举证说明
五、证据形式和份数
六、补充提交证据
七、电子证据
八、证据整理特别提示
九、证据保全
十、证据公证
第六节 结案与整卷归档
一、结案报告与总结
二、法律文书签收与后续仲裁救济途径提示
三、整卷归档
四、档案管理
五、仲裁裁决漏裁、文字及计算错误
第三章
律师代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特殊事项
第一节 律师代理申请人实务
一、仲裁申请书
二、证据
三、立案
四、缴费与申请缓交
五、仲裁申请的撤回
六、庭前准备、开庭、庭后工作
第二节 律师代理被申请人实务
一、提出管辖异议
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三、答辩
四、时效抗辩
五、反请求
六、抗辩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七、被申请人质证重点
八、回避
九、管辖异议驳回后是否重新指定答辩、举证期限
十、其他程序性权利的行使
第三节 业务研讨
一、分类筛选需要研究的案件
二、确定人员范围
三、研讨准备
四、及时总结、查漏补缺
五、模拟庭审讨论
第四节 仲裁与调解
第五节 做好阶段性工作报告,强化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一、律师代理申请人工作报告的重点
二、律师代理被申请人工作报告的重点
第六节 财产保全
一、仲裁保全简述
二、财产保全申请
三、财产保全的受理、担保、裁定
四、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
五、特殊情况——仲裁期间,被保全人死亡保全申请如何处理
第七节 证据保全
一、证据保全法律规范
二、证据保全的申请主体
三、证据保全的申请文件
四、证据保全处理
五、证据保全费用
六、法院证据保全与公证证据保全简要对比分析
七、仲裁机构不能作为公证证据保全的申请主体
八、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第八节 专门问题鉴定
一、鉴定依据
二、鉴定意见
三、鉴定事项与范围
四、申请鉴定时间
五、鉴定材料
六、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七、鉴定费用
八、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
九、自行委托鉴定的质证
第四章
重新仲裁
第一节 重新仲裁与关联制度的区别
一、重新仲裁与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区别
二、重新仲裁与撤销仲裁裁决
三、重新仲裁与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区别
第二节 重新仲裁的事由
一、重新仲裁的法定事由
二、司法实践中重新仲裁的其他事由
三、重新仲裁的启动程序
第三节 重新仲裁程序
一、审理主体
二、审理期限
三、是否允许提供新证据
四、是否允许当事人再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五、重新仲裁费用
第四节 重新仲裁与既有生效裁决的效力衔接
一、自行失效
二、效力待定
三、同时存在两个有效裁决
四、笔者观点——取决于重新仲裁的结果
第五章
仲裁案件司法审查
第一节 仲裁司法审查概述
一、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概况
二、仲裁司法审查的司法实践
第二节 仲裁司法审查法律体系
一、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规范
二、地方法院的规范性文件
三、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
一、申请主体
二、管辖法院
三、法定事由与审查范围
四、审查程序
五、申请期限
六、提交的材料
七、审理后果及救济途径
八、特殊情况
九、仲裁协议效力思考
第四节 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一、申请主体
二、管辖法院
三、执行依据
四、执行程序
五、申请执行期限
六、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提交材料
七、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八、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五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申请主体
二、管辖
三、法定事由与审查范围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提交材料
五、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认定标准与规则
六、申请撤裁法律后果
七、仲裁裁决被申请撤销和被申请不予执行的异同
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实践
第六节 管理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法律依据
二、管辖法院
三、申请主体
四、申请撤裁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 仲裁司法审查的特殊问题
一、可否对撤销或者不予撤销裁定提起上诉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能否申请再审
三、对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的检察监督
四、未被续聘的仲裁员所作仲裁裁决效力
五、管辖错误如何处理
六、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能否担任仲裁员
七、同时选定两个仲裁机构的效力
八、仲裁机构、案外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九、因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利益时对案外人如何救济
十、案件起诉至法院并立案受理后,在首次开庭前达成的仲裁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十一、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仲裁案件执行
第一节 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一、不予执行的条件
二、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
三、不予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四、不予执行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
五、不予执行的审查范围、方式与期限
六、申请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七、不予执行期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
八、裁定不予执行的救济
第二节 案外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一、制度创设的背景
二、司法实践
三、现行案外人不予执行制度与规范
四、案外人不予执行实务操作难点与提示
五、其他思考
第三节 先予执行仲裁裁决
一、先予执行的司法实践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的观点
第四节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一、执行异议
二、执行异议法律规范
三、执行异议提出
四、执行异议之诉
第五节 执行措施和迟延履行金
一、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
二、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
第六节 执行程序中的其他特殊情形
一、中止执行
二、执行程序中的特殊情形——标的物灭失
三、执行不能后转破产
第七章
仲裁第三人制度
第一节 仲裁第三人概述
一、仲裁第三人
二、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
三、仲裁第三人立法演变
四、仲裁第三人制度构建的理论争议与现实需要
第二节 仲裁规则与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
一、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
二、部分仲裁规则有关案外第三人的规定
三、案外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的途径
四、案外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的期限与权利保障
五、仲裁程序结束后的第三人
第三节 仲裁第三人司法审查规则
一、否认仲裁第三人的司法实践
二、认可仲裁第三人的司法实践
三、仲裁司法审查中有关第三人制度的变化
第八章
仲裁案件网络庭审实务
第一节 网络仲裁概述
一、网络仲裁
二、网络仲裁的优势
三、网络仲裁应遵循的原则
四、网络在线仲裁程序
第二节 网络仲裁立案、审理与送达
一、网络仲裁规则整理索引
二、网络仲裁立案
三、网络仲裁庭审
四、网络仲裁文书
五、网络仲裁送达
第三节 律师代理仲裁案件网络开庭的特殊注意事项
一、立案
二、参加庭审
三、程序转化
第九章
涉仲裁案例精选
一、互相冲突的裁判文书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仲裁司法审查应经法定报核程序
三、仲裁管辖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五、案外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
六、仲裁裁决执行
七、其他
附录:常用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和文件
参考文献
后 记
內容試閱
前 言
  诉讼、仲裁、调解构成三位一体协调发展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除诉讼和非诉案件外,仲裁在律师业务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仲裁法》自1994年颁行至今(2009年和2017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我国的民商事仲裁已经走过了27年的发展历程。随着《仲裁法》的实施和商事争议解决实践需要,《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法院与仲裁的关系、仲裁保全、仲裁司法审查、仲裁裁决执行等问题不断作出相应的规定,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针对仲裁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260多个司法解释和批复。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18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构成了仲裁司法审查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2021年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有关数据显示,仲裁法实施26年来,全国共依法设立组建270多家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40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5万多亿元,解决的纠纷涵盖经济社会诸多领域,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此次修法的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尊重立法工作的规律,结合实践需求,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法律制度。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积极支持仲裁制度改革……尊重商事仲裁规律和仲裁规则,及时办理仲裁机构的保全申请……”2019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性质、工作任务、行为准则、监督等提出了新规范、新要求,旨在充分发挥仲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解决纠纷中的作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中也提及了仲裁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商事仲裁已成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元”。
  2020年5月《民法典》的颁行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与商事仲裁纠纷有关的规范主要分布在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法典化立法的最大特点就是集大成、成体系、成系统。《民法典》的颁行对律师办案影响深远,除涉及具体的新规变化外,更体现了规范化、体系化、专业化思维,要求律师办案要更有高度、更加严谨,从请求权基础论证、请求事项确定到各类文书撰写都要探究本源、字斟句酌、精益求精。处理具体纠纷要立足解决实际问题,更要有大局意识,而且要适时学习专业知识和相关领域知识,不断提升发展自己以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历史机遇。我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律师队伍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大有可为、大有作为。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一元”,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推动新时代律师事业发展的根本遵循。在办理仲裁业务中律师应当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模范实践者、积极传播者,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诚信执业,全面提升律师工作质量和效能。
  在人工智能、大数据、法律科技手段赋能的新时代,律师应当紧跟时代步伐持续学习,提升自身能力,实现自我价值。律师在承办仲裁案件中对各类信息综合分析后进行传递与处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价值判断供当事人参考,从而实现自身法律服务的价值。“规范、精细、专业、务实”的执业理念和“讲政治、守底线、高标准、严要求”,“一把尺子(标准),一面镜子(检视),一条红线(法律),一条底线(道德),一颗红心(真诚)”,“主动服务、深度服务、融合服务、创新服务”,“穷尽时间和智慧,达到精准且极致”的工作要求,始终是律师从业者的基本遵循。多年的律师实务工作,让笔者深深体会到律师的工作不仅仅是向裁决者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当事人的诉求,还要用法理、事理、情理相融合的方式说服裁决者作出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裁决。对律师自身成长而言,也需要适时总结,从个案中提炼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方法,不断提升执业技能,提高办案质效,并形成可供借鉴、可以传承的办案法则和律师文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说“判例是一个国家法律认知水平的生动注脚,也是法治进步的鲜明标识”。我们要凝心聚力办好每一个仲裁案件,使之成为可借鉴、可参考的判例。律师代理仲裁案件要在做好具体的业务工作的同时,更要依法合理行使程序性权利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是也要防止仲裁诉讼化,保障仲裁活动的效率。律师是法治中国的参与者和践行者,律师仲裁业务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应提高政治站位,有大局意识,有过硬的政治觉悟,有原则、有底线、有情怀、有担当,才可能被委以重任,才能行稳致远。我们在多年的法律服务实践中探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积累了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尤其在规范执业行为、避免执业纠纷、防范执业风险、强化细节意识、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质量、提升专业品质、展现良好形象、培养职业精神等方面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和做法,这些经验都渗透和体现在办理仲裁业务中,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本书以作者经办的上百件仲裁案件为素材,经过整理、归纳、思考、提炼与总结,就律师办理仲裁案件实务中常见的争议和重点内容进行了梳理。结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仲裁司法审查三百余件案例获得的裁判规则,在研究现行仲裁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查阅了三十余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梳理了三十余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以律师工作“听、说、读、写”四大基本功以及“一阅读一分析两检索一总结”的工作方法和“规范、精细、专业、穷尽、总结、提升”的办案理念为主线,结合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对律师工作的新要求,就常见的商事仲裁案件代理工作流程和内容进行整理写作。律师仲裁业务的范围主要有担任申请人代理人、担任被申请人及案外人代理人和担任仲裁员,也有少量案件担任专家委员会成员。本书基于律师办理仲裁案件的思考和总结,重点阐述律师担任代理人的实务技能和分析、解决实务问题的方法。
  法律不是作为冲突的答案而存在,而是作为疏导冲突、解决纷争的手段而存在。本书以解决仲裁实务问题为导向,对仲裁案件常见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纳、筛选,从中提炼有价值的裁判规则。本书对于律师执业初期者有办案指引的价值,常见问题都能在其中找到答案;对于执业多年的从业者,是本“索引”式的工具书,可以起到补漏作用。
  为节约篇幅,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指写作时的现行有效(适用)版本。为践行仲裁不公开、保护信息隐私的原则,本书涉及的具体问题仅探讨法律问题提炼和法律规则适用,不展开讨论具体案情。本书以现行《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依据,《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关于撤销裁决、重新仲裁制度和执行制度的完善以及新增的临时仲裁制度等,本书暂未涉及。
  司法实践复杂多样,法律问题形形色色难以穷尽,尽管笔者希望力所能及地全面归纳与提炼律师代理国内商事仲裁案件的实务要点,鉴于能力水平所限,疏漏在所难免,衷心希望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郭平珍 宋美霞
  2023年4月
  于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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