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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新行政复议法条文解读与适用要点

書城自編碼: 391192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周永龙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8138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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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条文解读:紧扣条文立法内容,重点要义全面深入解析
  适用要点:结合行政工作实务,诠释法律适用核心要点
  典型案例:精心梳理典型案例,提炼要旨指引工作实务
  条文对照:新旧条文左右对照,增删修改内容一目了然
內容簡介:
条文解读:
  本书围绕《行政复议法》的条文进行编写,对条文的立法内容进行全方位解读,深入解析法律条文的重点要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行政复议法》的条文内涵。
  适用要点:
  本书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务,对《行政复议法》在法律适用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诠释,有助于相关部门更好地运用法律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案例指引:
  本书精心梳理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典型案例,并提炼总结案例要旨,有针对性地以案释法。部分案例附有二维码,读者可扫二维码进入“有章·案例”页面,阅读案例全文。
  条文对照:
  本书对《行政复议法》的新旧条文进行左右对照,用不同字体对条文的相关修改内容进行展示,全面直观呈现法条的立法变化,助力读者构建法条沿革的知识体系。
關於作者:
周永龙,安徽大学法律硕士,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ESG专业律师。国浩环境资源与基础设施业务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南京市环境技术评审专家库成员,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首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周PAR说环法”微信公众号创始人,具有建造师、拍卖师、仲裁员资质,曾任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员额法官,获某地级市“十大杰出青年”“十大优秀法官”称号。现担任多个政府部门、央企、上市公司法律顾问。主要著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注释本》《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类案精析》《碳排放权交易实务与合规管理》等,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数篇。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调解】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保障措施】
  第八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司法救济】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一条 【复议范围】
  第十二条 【非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三条 【申请附带审查】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四条 【复议申请人】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代表人】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第三人】
  第十七条 【委托代理人】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条 【一般申请时效】
  第二十一条 【特殊申请时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请形式】
  第二十三条 【复议前置】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的复议管辖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
  第二十七条 【特殊机关的复议管辖】
  第二十八条 【对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条 【受理条件】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补正】
  第三十二条 【对当场或依靠电子技术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
  第三十三条 【复议申请驳回】
  第三十四条 【对复议前置的处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或直接受理】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审理模式】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审理依据】
  第三十八条 【提级管辖】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中止】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中止监督】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终止】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证据种类】
  第四十四条 【举证责任分配】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收集证据的限制与例外】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的查阅权】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的发送与被申请人的答复和举证】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方式】
  第五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告知义务与不参加听证的后果】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定位、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的情形以及咨询意见的作用】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类型】
  第五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据合法性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行为的依据的程序】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
  第六十条 【接受转送机关对转送文件的审查处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程序】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第六十三条 【变更决定】
  第六十四条 【撤销决定】
  第六十五条 【确认违法决定】
  第六十六条 【限期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确认无效决定】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复议的维持决定】
  第六十九条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第七十条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一条 【行政协议的复议决定】
  第七十二条 【行政赔偿决定】
  第七十三条 【行政复议调解】
  第七十四条 【行政复议和解】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复议意见书】
  第七十七条 【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生效法律文书】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第三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第七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开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渎职、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干扰、破坏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文书】
  第八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罚则】
  第八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移送违法事实材料】
  第八十六条 【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行政复议不收费原则】
  第八十八条 【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第八十九条 【涉外行政复议】
  第九十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旧对照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是一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法律。《行政复议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1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修订,并对外公布。《行政复议法》分总则、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审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90条。
  《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多次强调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逐步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此次行政复议法修改明确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加入立法目的条款之中,并重点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强化行政复议工作的软硬件保障,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人员队伍,提升行政复议共同体意识;二是明确行政复议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部分共包括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的提出、行政复议管辖四小节。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此次修改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上进行了扩大,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等行为纳入,丰富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的内涵与外延,删除不受理事项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在行政复议参加人上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创设推荐代表人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在申请的提出上延长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增设邮寄、互联网渠道等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方式,扩充并明确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在行政复议管辖上将“条块管辖”模式调整为“块块管辖”模式,由一级政府相对集中行使复议权。
  (三)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受理环节决定着行政复议过程的开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此次修改严把受理关,明确行政复议受理的七个条件。对于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受理;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四)行政复议审理
  为增强行政复议审理的公信力,此次修改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证据规则、增设了行政复议审理中止制度和行政复议审理终止制度,并将行政复议审理模式由原来的“书面审查为主、言词审理为辅”调整为“言辞审理为主,书面审查为辅”,即采取一种繁简分流的制度安排,在遵循基本司法原理和准则的基础上,适当兼顾案件的差异性以及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而言,对于绝大部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采取言辞审理的模式,通过面对面或互联网等信息化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他们围绕案件的焦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等进行举证、质证并展开辩论。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还应当组织听证,并听取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意见;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普通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采取书面审查的模式。
  (五)行政复议决定
  为充分激发行政复议优势,增强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此次修改极大丰富了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将变更决定单列规定,并显著扩大其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机关甚至可以针对“未正确适用法律依据”这一合法性问题直接作出变更决定。二是细化并扩充确认违法决定的适用情形,维护和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创设确认无效决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三是为行政协议纠纷增设单独的决定类型。被申请人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六)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配合行政复议活动或者破坏行政复议活动,以及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故意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此次修订还创设了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制度,即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移送有关材料,由其依法调查处理。
  (七)附则
  附则,是附在法律法规规章后面的规则,是法的整体中作为总则和分则辅助性内容而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除了明确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规则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规则(本法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以及《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日期之外,此次修改还增设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之规定,删除了“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主”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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